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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31046M | 建设单位法人:王继强 |
| 李美玲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采油厂 |
| ****油田周边2020-2022年滚动开发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07-陆地石油开采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711-B0711-陆地石油开采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区孤岛镇 |
| 经度:118.81042 纬度: 37.88402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0-01-22 |
| 东环建审〔2020〕500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2925 |
| 3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31046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733454G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733454G | 竣工时间:2026-02-0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1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lof.****.com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共部署油井51口,分布于51座**单井井场,钻井总进尺为110450m | 实际建设情况:二期工程**油井23口(其中新钻井13口,侧钻井7口,探转开3口(GDGG13X1C、GDNGNX402、GDGG2X1),依托22座老井场,**采油井口装置13套;**单井集油管线3.323km、单井掺水管线3.014km;GDGG13X1C井场配套建设空气源热泵系统1套;另外配套自控、通信、道路、供配电等工程。 一期工程新钻油井18口,侧钻油井1口,总井数19口。**9座井场,依托7座老井场,钻井总进尺为37273.55m; |
| 由于油田产能建设项目施工周期较长,但各油水井相对独立。为避免已完工井久试未验,****油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本项目进行分阶段验收,本次验收为项目工程二期验收。 **井总数占环评设计的82.35%,钻井总进尺占环评设计的57.23%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注汽、注水开发 | 实际建设情况:注汽开发 |
| 项目分期建设,根据地下油藏实际情况已完工井均采用注汽开采方式。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施工期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注汽锅炉燃用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8米,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中表2“重点控制区”要求。油气集输过程须采用密闭工艺,在油井井口设置套管气回收装置,回收套管气送入集油干线。厂界非甲烷总烃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废水:施工期间产生的钻井废水、酸化废液送****处理站处理后,再经孤四联合站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推荐水质标准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不得外排。管道试压废水收集后送至孤四联合站、孤五联合站处理。生活污水采用旱厕,清掏用做农肥。运营期的采油污水、作业废液、注汽锅炉排污水和闭井期的清管废水送至孤四联合站、孤五联合站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注地层,不得外排。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过程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避免夜间施工;合理布局钻井现场,确保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行期间加强修井作业噪声控制,修井作业在夜间不得施工,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固废: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泥浆池,废弃泥浆和钻井废弃岩屑,临时贮存于泥浆池中,完井后采用“泥浆不落地”处置措施,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油泥砂、废沾油防渗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临时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经调查,本项目施工期按照《**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了扬尘污染,采取了控制施工作业面积、洒水降尘、遮盖土堆和建筑材料、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等措施,施工扬尘未对项目周围环境空气造成不利影响。经调查,本项目****油田****中心,注汽锅炉产排污不在本项目验收范围内;油气集输过程中采用密闭工艺,在油井井口设置了套管气回收装置。根据监测结果,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典型井场正常运营期间厂界各监控点硫化氢均未检出,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新扩改建项目厂界二级标准(0.06mg/m3)要求。 废水:经调查,施工期间产生的钻井废水随钻井固废拉运至**奥友****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压滤后的液相拉****处理站预处理后经孤六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本项目酸化废液拉****处理站预处理后经孤六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回注地层,****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施工作业废液依托孤一、孤二、孤五、孤六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管道试压废水依托孤一、孤二、孤五、孤六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2022)****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生活污水采用了环保厕所,定期清掏,未外排。井下作业废水、采出水依托孤孤一、孤二、孤五、孤六联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本项目****油田****中心,注汽锅炉产排污不在本项目验收范围内。本项目不涉及闭井期,未产生清管废水。 噪声:①经调查,本项目施工期合理布局,采用了网电钻机等低噪声设备,本项目合理布置了井位,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运营期主要通过加强设备维护降低运行期噪声;经调查,本项目在井下作业时采取了禁止夜间作业,在进行修井作业时,通过使用修井机等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周边设置隔声屏障等措施,有效降低了噪声对环境的影响。②据调查,本项目典型井场厂界昼间噪声及夜间噪声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固废:本项目采用了“泥浆不落地”工艺,钻井废水和钻井固废拉运至**奥友****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置,**奥友****公司将钻井固废治理完成后,将治理合格的固相,部分用于**港桩埕路道路改造项目、****园区工业用地区块回填、****储备库项目、**港景逸土方项目等。现场未设置泥浆池,验收调查期间现场未发现钻井固废遗留。油泥砂****油田****公司****公司无害化处置,不暂存;项目井下作业采用船型围堰,无废防渗材料产生;废离****中心委托处理,不归属为本次验收范围。 |
| 根据实际井位调整了废水处置地点,钻井废水处置方式发生变化,施工作业废液、酸化废液处理地点发生变化,但均合理处置,未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本项目****油田****中心,注汽锅炉产排污不在本项目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报告表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为井场无组织排放源50米。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孔口和采样监测平台。输油管道必须严格按照《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要求进行施工,进一步优化管线路由,避让居民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闭井期油井架、水泥台、电线杆等地面设施拆除;采用水泥将全井段封固;清理场地固废,恢复土地使用功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源头控制措施、过程防控措施和跟踪监测措施,降低土壤环境影响。落实自行监测计划。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200m范围内无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不涉及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口;**管线周边200m范围内无居民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根据调查,本项目不涉及闭井期,****油厂将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拆除地面设施,按照封井相关要求进行封井,场地固废全部清理,恢复土地使用功能。经调查,本项目在验收过程中,严格落实了报告表中提出的自行监测计划及关于土壤环境保护的源头控制措施、过程防控措施和跟踪监测措施,降低了土壤环境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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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99.89 | 0 | 0 | 0 | 0 | 11799.89 | 0 | / |
| 1.4677 | 0 | 0 | 0 | 0 | 1.468 | 0 | / |
| 5.6479 | 0 | 0 | 0 | 0 | 5.648 | 0 | / |
| 0.7371 | 0 | 0 | 0 | 0 | 0.737 | 0 | / |
| 211.4947 | 0.0263 | 0 | 0 | 0 | 211.521 | 0.026 | / |
| 1 | 油套联通装置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 | 采油井井口安装了套管气回收装置,回收套管气随采出液进集输流程 | 采油井场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中VOCs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 |
| 1 | 低噪声设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采取了底座加固、旋转设备加注润滑油等措施 | 运营期井场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区排放限值(昼间60dB(A),夜间50dB(A)) |
| 1 |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设置泥浆池,废弃泥浆和钻井废弃岩屑,临时贮存于泥浆池中,完井后采用“泥浆不落地”处置措施,委托专业单位综合利用。油泥砂、废沾油防渗材料、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临时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 | 根据调查,二期工程钻井过程中采用“泥浆不落地”集中处置工艺,委托**奥友****公司进行集中处置。******公司、******公司对治理后的固相泥饼进行了监测,将治理合格的固相交由**港桩埕路道路改造项目、****园区工业用地区块回填、****储备库项目、**港景逸土方项目进行综合利用。 |
| 1 |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要求,合理规划钻井、井下作业、管线敷设、道路布局,尽量利用现有设施,减少永久占地面积。项目中距离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2(代码DY-B4-02),即****自然保护区的最近距离为431m,必须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控制施工车辆、机械及施工人员活动范围,尽可能缩小施工作业带宽度,以减少对地表的碾压。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减少工程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累积与拥挤效应。妥善处理处置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类污染物,防止其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影响,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 本项目未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施工作业减少了临时占地面积;控制施工车辆、机械及施工人员活动范围,缩小了施工作业带宽度,减少了对地表的碾压;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的要求,****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项目施工期各类污染物均妥善处理,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明显影响。施工现场周围生态已基本恢复。验收调查期间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1(DY-B4-01),即****自然保护区已取消,距最近的生态保护红线为GDGB101X2C井场西北侧220m处的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370****20011),验收调查期间GDGB101X2C已停井。 |
| 1 | 采取对井喷、伴生气、天然气、高架罐、管道破裂或穿孔导致泄漏防控措施。制定环境风险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有效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减轻事故危害。 | ****油厂针对井喷、管线泄露等环境风险事故采取了必要的防控措施,并制定环境风险预案(备案编号****),配备了必要的应急设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并记录存档。 |
| 施工期间产生的钻井废水、酸化废液送****处理站处理后,再经孤四联合站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及分析方法》(SY/T5329-2012)中推荐水质标准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不得外排。管道试压废水收集后送至孤四联合站、孤五联合站处理。运营期的采油污水、作业废液送至孤四联合站、孤五联合站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全部回注地层,不得外排。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施工期钻井过程中采用了“泥浆不落地”集中处置工艺,废弃泥浆(包括钻井固废和钻井废水)拉运至******公司进行压滤处理。压滤后的液相(钻井废水)部分拉运****处理站预处理,****处理站处理达****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部分管输至孤五联合站,****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未外排。施工作业废液依托孤四联合站,****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未外排;本项目未进行酸化作业,不产生酸化废液;管道试压废水经沉淀后洒水降尘。运营期井下作业废液****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采出水依托孤一、孤三、孤四、孤五、****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注地层,用于油田注水开发,未外排;生活污水排入环保厕所,定期清掏,未外排。所有拉运处理污水均有污水产生、运输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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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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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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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理制定施工计划,严格施工现场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2)制定合理、可行的生态恢复计划,并按计划落实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1)严格控制了行车路线,减少了植被破坏;2)施工区域周边植被得到了有效保护;3)控制了施工范围;4)加强了人员环保意识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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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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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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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