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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68898X7 | 建设单位法人:赵新生 |
| 易婷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县 |
| **市**县与**县交界的牛塘界**县一侧 |
| ****钨矿深部**开采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10-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贵金属矿采选;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0931-B0931-钨钼矿采选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县 **县与**县交界的牛塘界**县一侧 |
| 经度:110.****45482 纬度: 25.****92959 | ****机关:****生态环境厅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18 |
| 桂环审〔2023〕30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2-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923.32 |
| 1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68898X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68898X7 | 验收监测单位:**生****公司 |
| 914********0762938 | 竣工时间:2024-12-31 |
| 2025-07-3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10 |
| 2025-12-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1-07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开采5万吨钨矿石 | 实际建设情况:年开采5万吨钨矿石 |
| 年开采5万吨钨矿石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地下开采方式,矿山总的开采顺序为自上而下。 | 实际建设情况:地下开采方式,矿山总的开采顺序为自上而下。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完善矿石堆场雨棚建设,避免矿石堆场产生淋溶水。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废机油,建立管理台账,废机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有初期雨水沉淀池增设阀门切换系统,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通过阀门切换系统外排。增设1个容积为240立方米的沉淀池,采矿过程出现最大涌水量时,矿井涌水可停留沉淀时间约3.4小时。在240立方米沉淀池下游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为240立 方米。将现有3个入河排污口整合成1个入河排污口(即废水总排口,编号 DW001)。严格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定期开展项 目周边地表水、声、土壤等要素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编制排污 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并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自行监测、日常环境管理等行为进行台账记录。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及道路降尘等,不 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围旱地、林草地用于施肥。运营期在321米中段、303米中段分别一个一级水仓(容 积分别为500立方米、300****泵站,矿井涌水经水仓收集后优先回用于井下洒水降尘,剩余部分抽排至+438米中段,经沉淀后排出地表。+220米中段设水仓(容积为800立方米)和水泵房,矿井涌水通过管道斜井泵送排至+303米中段水仓后接力排出地表。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截排水沟和2个初期雨水沉淀池(容积 分别为437立方米、70立方米),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优先回用,剩余部分处理后外排。矿井涌水及初期雨水经1个容积为216立方米的井内沉淀 池、1个容积为103立方米井外二级沉淀池以及1个容积为240立方米的井外沉淀池沉淀处理,悬浮物、总银达到《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总铊达到《锡、锑、汞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修改单标准,其他污染物浓度 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后排入枫木坳小溪。为防范废水事故排放,矿井涌水沉淀池下游3米设置容积 为24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矿井涌水沉淀池发生事故停运情况时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矿井涌水沉淀池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返回沉淀池沉淀处理,达标后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 出水口设置1套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主要包括流量、 化学需氧量、氨氮、砷、铅、氟化物、铊,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排污口上下游的合理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行分区防渗。矿井涌水沉淀池、危废暂存间、矿石 堆场、事故应急池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要求,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初期雨水池、生活污水处理化粪池等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 构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 ****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并设置防渗检漏 装置。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依据**地下水流向及污染物扩散情况,将ZK3 (下游)、 ZK4 (下游)、**东北侧泉水点(上游)作为地下水监控井,监 测因子包括pH 值、铅、锌、镉、六价铬、砷、汞、氟化物、铁、铊,每年监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 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 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 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 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 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 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期井巷开拓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用于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县****公司处置。运营期井下开拓、掘进、采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主要来源 于矿体围岩及夹石。采矿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出 坑全部回填采空区。矿井涌水、初期雨水沉淀污泥成分与矿石、废石的成分相似,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矿石一起送选厂选别回收有用元素。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 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要求执行。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 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 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 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12: 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减轻交通噪声 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闭矿生态保护措施。项目闭矿后,将对采空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单元全 部进行复垦或绿化,对地下开采各平窿口、总回风井口进行封堵, 井口的充填封堵应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的要求。废水处理设施需持续运营,直至涌水及其他废水进水、出 水水质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 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 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 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 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 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运营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铅5.38千克/年,镉2.69千克/年,砷26.93千克/年,汞0.027千克/年,铬26.93 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监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 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 实际建设情况:(一)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已完善矿石堆场雨棚建设,避免矿石堆场产生淋溶水。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废机油,建立管理台账,废机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现有初期雨水沉淀池已增设阀门切换系统,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通过阀门切换系统回用。已增设1个容积为240立方米的沉淀池,采矿过程出现最大涌水量时,矿井涌水可停留沉淀时间约3.4小时。在240立方米沉淀池下游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为240立方米。将现有3个入河排污口整合成1个入河排污口(即废水总排口,编号 DW001)。已严格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定期开展项目周边地表水、声、土壤等要素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编制排污 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并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自行监测、日常环境管理等行为进行台账记录。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及道路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周围旱地、林草地用于施肥。在321m中段、303m中段各设一个措施水仓(容积分别为500m3、300m3****泵站,矿井涌水经水仓收集后优先回用于井下洒水降尘,剩余部分抽排至+438m中段,沉淀后灌溉农田或排入枫木坳小溪。在+225m中段设水仓(容积为740m3)和水泵房,225水仓采用一级排水方式沿3号井1、2、3级盲斜井排至+438m平硐,沉淀后灌溉农田或排入枫木坳小溪。工业场地四周已设置截排水沟和2个初期雨水沉淀池(容积分别为437立方米、70立方米)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矿井涌水经1个容积为216立方米的井内沉淀 池、1个容积为103立方米井外二级沉淀池以及1个容积为240立方米的井外沉淀池沉淀处理,悬浮物、总银已达到《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8978-1996) 一级标准,总铊达到《锡、锑、汞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修改单标准,其他污染物浓度 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限值后灌溉农田或排入枫木坳小溪。为防范废水事故排放,矿井涌水沉淀池下游3米设置容积为24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矿井涌水沉淀池发生事故停运情况时将废水排入事故应急池,待矿井涌水沉淀池恢复正常运行后再将事故应急池废水返回沉淀池沉淀处理,达标后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或灌溉农田。出水口设置1套在线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主要包括流量、 化学需氧量、氨氮、砷、铅、氟化物、铊,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排污口上下游的合理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排污口上下游的合理位置设置安全警示牌。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实行分区防渗。矿井涌水沉淀池、危废暂存间、矿石 堆场、事故应急池等实施重点防渗。危废暂存间防渗结构渗透系数≤1×10-10厘米/秒,危废暂存间建设标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要求。其他重点防渗区防渗结构等效黏土防渗层≥6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 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 要求,并设置防渗检漏装置。初期雨水池、生活污水处理化粪池等实施一般防渗,防渗结 构等效黏土防渗层≥1.5米,渗透系数≤1×10-7厘米/秒或参照《生 ****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并设置防渗检漏 装置。工业场地内其他配套设施、办公生活区等采取水泥硬化防渗。依据**地下水流向及污染物扩散情况,将ZK3 (下游)、 ZK4 (下游)、**东北侧泉水点(上游)作为地下水监控井,监 测因子包括pH 值、铅、锌、镉、六价铬、砷、汞、氟化物、铁、铊,每年监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矿爆破、开凿等采用湿式作业,井下废气采取洒水降 尘、井下通风等措施;堆矿场、废石临时堆场采取覆盖及洒水降 尘措施,采用湿式作业方式减少装卸粉尘产生量。物料运输采取 密闭运输方式,物料装卸应实行湿式作业;运输路线尽可能避开 人口密集村庄,经过沿线村屯时应减速慢行,采取道路硬化、车 辆加盖篷布、道路定期洒水降尘、道路两侧绿化等措施预防道路运输二次扬尘。选用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矿山设备和运输设 备,优先使用无铅燃油;加强对设备维护,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期井巷开拓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用于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县****公司处置。运营期井下开拓、掘进、采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主要来源 于矿体围岩及夹石。采矿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出 坑全部回填采空区。矿井涌水、初期雨水沉淀污泥成分与矿石、废石的成分相似,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矿石一起送选厂选别回收有用元素。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 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要求执行。 (六)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地面工业场地噪声源采取设备间密闭、消声、基础减振等 措施,场地周边种植树木降低噪声传播,确保各厂界昼、夜噪声 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机械润滑, 降低机械设备运行噪声;做好接触高噪声工人的劳动保护,应采取防声耳塞、耳罩;合理布置噪声源等措施,减轻噪声对工作人员的危害。运输车辆通过居民点时禁鸣喇叭、减速慢行;避免在12: 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运输矿石,减轻交通噪声 对沿线村庄等敏感点的影响。 (七)闭矿生态保护措施。待项目闭矿后,将对采空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单元全部进行复垦或绿化,对地下开采各平窿口、总回风井口进行封堵, 井口的充填封堵应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的要求。废水处理设施需持续运营,直至涌水及其他废水进水、出 水水质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八)环境突发事故应急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 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环境信息公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 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 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十)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 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 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三、项目运营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为:铅5.38千克/年,镉2.69千克/年,砷26.93千克/年,汞0.027千克/年,铬26.93 千克/年。 四、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监测结果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 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入 河排污口设置验收工作应纳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进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
| 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220水仓变动为225水仓,225中段设水仓,容积740m3;225水仓采用一级排水方式沿3号井1、2、3级盲斜井排至+438m平硐,沉淀后灌溉农田或排入枫木坳小溪;在 321m 中段、303m 中段各设一个一级水仓,变动为各设一个措施水仓。处理措施本质未发生变动,均通过水仓沉淀处理部分回用部分外排,沉淀后灌溉农田或排入枫木坳小溪;矿井涌水达标后灌溉农田或排入枫木坳小溪;矿井涌水沉淀处理,达标后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或灌溉农田。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但在线数据无法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变动 | 实际建设情况:无变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8.7172 | 15.3182 | 187481 | 8.7172 | 0 | 15.318 | 6.601 | |
| 4.105 | 2.6 | 10.7743 | 4.105 | 0 | 2.6 | -1.505 | |
| 0.088 | 0.06 | 0.5387 | 0.088 | 0 | 0.06 | -0.028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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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 / | 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 / | |
| 2 | 1个容积为216m3的井内沉淀池、1个容积为103m3井外二级沉淀池以及1个容积为240m3的井外沉淀池。初期雨水经沉淀处理后灌溉农田或排入枫木坳小溪。不下雨的时候,企业要保持初期雨水收集池排空,确保在下雨的时候满足自身企业的初期雨水 | 悬浮物、总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总铊参照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修改单,其他污染物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类标准控制)。 | 1个容积为216m3的井内沉淀池、1个容积为103m3井外二级沉淀池以及1个容积为240m3的井外沉淀池 | 达标 |
| 1 | 湿式作业,洒水降尘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湿式作业,洒水降尘 | 达标 |
| 1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 | 达标 |
| 1 | 完善矿石堆场雨棚建设,避免矿石堆场产生淋溶水。 | 已完善矿石堆场雨棚建设,避免矿石堆场产生淋溶水。 |
| 1 | 建设期井巷开拓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用于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县****公司处置。运营期井下开拓、掘进、采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主要来源 于矿体围岩及夹石。采矿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出 坑全部回填采空区。矿井涌水、初期雨水沉淀污泥成分与矿石、废石的成分相似,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矿石一起送选厂选别回收有用元素。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 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 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要求执行。 | 建设期井巷开拓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部用于回填采空区。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县****公司处置。运营期井下开拓、掘进、采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主要来源 于矿体围岩及夹石。采矿废石属于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出 坑全部回填采空区。矿井涌水、初期雨水沉淀污泥成分与矿石、废石的成分相似,为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与矿石一起送选厂选别回收有用元素。废机油暂存于新设置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及台账记录管理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 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 理台账制定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82号公告)等要求执行。 |
| 1 | 项目闭矿后,将对采空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单元全 部进行复垦或绿化,对地下开采各平窿口、总回风井口进行封堵, 井口的充填封堵应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的要求。 废水处理设施需持续运营,直至涌水及其他废水进水、出 水水质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 待项目闭矿后,将对采空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单元全部进行复垦或绿化,对地下开采各平窿口、总回风井口进行封堵, 井口的充填封堵应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的要求。废水处理设施需持续运营,直至涌水及其他废水进水、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
| 1 |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 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 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已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按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 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 完善矿石堆场雨棚建设,避免矿石堆场产生淋溶水。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废机油,建立管理台账,废机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现有初期雨水沉淀池增设阀门切换系统,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通过阀门切换系统外排。增设1个容积为240立方米的沉淀池,采矿过程出现最大涌水量时,矿井涌水可停留沉淀时间约3.4小时。在240立方米沉淀池下游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为240立 方米。将现有3个入河排污口整合成1个入河排污口(即废水总排口,编号 DW001)。严格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定期开展项 目周边地表水、声、土壤等要素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编制排污 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并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自行监测、日常环境管理等行为进行台账记录。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完善矿石堆场雨棚建设,避免矿石堆场产生淋溶水。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废机油,建立管理台账,废机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现有初期雨水沉淀池已增设阀门切换系统,初期雨水沉淀处理后通过阀门切换系统回用。已增设1个容积为240立方米的沉淀池,采矿过程出现最大涌水量时,矿井涌水可停留沉淀时间约3.4小时。在240立方米沉淀池下游设置事故应急池,容积为240立方米。将现有3个入河排污口整合成1个入河排污口(即废水总排口,编号 DW001)。已严格按照环评及排污许可要求进行环境管理,定期开展项目周边地表水、声、土壤等要素环境质量监测;按要求编制排污 许可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度执行报告,并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自行监测、日常环境管理等行为进行台账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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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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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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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闭矿后,将对采空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单元全 部进行复垦或绿化,对地下开采各平窿口、总回风井口进行封堵, 井口的充填封堵应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的要求。 废水处理设施需持续运营,直至涌水及其他废水进水、出 水水质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待项目闭矿后,将对采空区、工业场地、运输道路等单元全部进行复垦或绿化,对地下开采各平窿口、总回风井口进行封堵, 井口的充填封堵应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及验收规范》(DB45/T701-2010) 的要求。废水处理设施需持续运营,直至涌水及其他废水进水、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后方可关停。对**内部及周边土壤进行长期跟踪监测,确保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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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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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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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