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大道与黄河路**东南角地块北至黄河路,南至锦绣大道,西至**大道,****路,总面积约158.24万平方米,其中工业活动区面积86663.1平方米。地块所有权人为**** (以下简称“业主”),根据**区**大道与黄河路**东南角(BH15-17、BH15-19)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区域未来规划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二类居住用地(R2),服务设施用地(R22),加油加气站用地(B41),行政办公用地(A1),排水设施用地(U21),属于GB36600第一类及第二类用地混合用地。
结合现场踏勘、卫星图、人员访谈了解历史情况,将**大道与黄河路**东南角地块可划分为工业活动区(Ⅰ区)地块及非工业活动区(Ⅱ区)地块。I区在2003年后存在工业生产活动,工业活动区总面积约86663.10 m2;Ⅱ区历****基地、办公经营使用,不涉及工业活动,面积149.57万平方米。
项目地块历史上涉及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包括:(1****制品厂从事生产加工水泥制品,露天堆放水泥块成品,不属于高污染重点监管企业;(2)**云洋建筑****公司承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实际仅作为设备暂存仓库使用,不属于高污染重点监管企业;(3)******公司主要从事钢筋切割加工及出售,不属于高污染重点监管企业;(4****收购站,依据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到收购产品主要为泡沫、纸壳、家电金属外壳等,不属于高污染重点监管企业;(5****公司,现场为一临时暂存电缆及配件管道的项目部,不属于高污染重点监管企业;(6)佳****公司项目部,公司主要从事环卫道路保洁,现场仅用于停放环卫车辆,不属于高污染重点监管企业;(7)规划渤海湾路以南历****石料厂,工艺主要为物理破碎、筛分、制砂,不属于高污染重点监管企业;(8)砂石料厂南侧短暂存在过水泥预制场。
化工院工程师于2021年3月17日~3月22日在项目地块开展第一轮现场布点及采样工作,并于6月7日到6月9日进行了第二轮调查采样工作。委托****对现场所采集的环境样品进行转运、分析检测。
本次调查布点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项目地块共设置21个土壤监测点和4个地下水监测点(第一轮11个土壤监测点,3个地下水监测点;第二轮10个土壤监测点,1个地下水监测点);在地块西侧红线外240m的未扰动空地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
第一轮调查土壤监测点的钻探深度为6.0 m,地下水监测井的井深为9.0~13.5m。本次环境污染状况调查共送检50个土壤样品(含5个土壤平行样和4个对照点土壤样品)、5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地下水平行样和1个地下水对照样);第二轮调查土壤监测点及地下水监测井钻探均为6.0m。补充调查阶段共送检33个土壤样品(含3个土壤平行样)、2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调查总计送检83个土壤样品,7个地下水样品。
本次调查所采集土壤样品的分析检测项目为pH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所列45项基本项目,部分点位加测石油烃、锰、锑等特征污染物,地下水样品的分析检测指标包括土壤中45项基本指标及地下水常规指标。
土壤分析结果:土壤样品的pH值为6.81~9.24,污染因子中检出8种重金属(镉、铅、铜、镍、汞、砷、锰、锑)、石油烃(C10-C40);SS-4-1、SS-4-2、SS-6-1、SS-6-2四个点位土壤样品的氯苯有检出,SS-6-1土壤样品中的四氯乙烯有检出,MW-3-3邻二甲苯有检出,以上检出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实验室检出限。
地下水分析结果:地下水样的pH值为7.96~8.02,污染因子中检出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萘;所有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水质指标。其它重金属、VOCs和SVOCs等关注****实验室检出限。
结果表明,项目地块二阶段调查的土壤和地下水指标检测结果满足第一类用地要求。综上,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无需对本项目地块开展污染状况详细采样分析相关工作,项目地块可继续作为第一类用地或第二类用地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