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现对《隆觉路以北、开璞****政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隆觉路以北、开璞****政府)地块****开发区朴席镇(以下简称“调查地块”),该地块**开璞园、南至隆觉路、西至空地、北至空地、规划花园路,该地块总占地面积约24279.52 m2。地块目前为国有空地,根据****规划局提供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图则可知,该地块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属于第一类用地。
该地块历史构筑物包****公司、零散庄台、朴席中学教师宿舍楼、操场、教学楼、****学校舞蹈练功房、****集团有限公司工棚。****公司于2025年6月拆除,零散庄台于2010年拆除;教师宿舍楼于2021年拆除,并于2022年****集团有限公司工棚,于2025年6月拆除;操场于2015年拆除,同年****学校舞蹈练功房,仅使用一年后闲置,****政府防疫物资临时仓库,于2025年6月拆除;教学楼于2010年****人民政府,于2026年2月拆除完成。目前,地块内构筑物全部拆除完成,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异常。
《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保护部(现为生态环境部,下同)、****生态环境厅****环境局发布的涉及工业场地再利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环发〔2008〕48 号、环发〔2012〕140 号、环办〔2014〕66 号、苏政发〔2016〕169号、扬政发〔2017〕102 号等):“地块开发再利用前应组织开展原址地块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公布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
基于上述国家及省市文件要求,为减少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可能带来新的环境问题,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需要对“调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6年2月,****政府正式委托****开展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环境状况调查工作,以查明该区域内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被污染,并明确污染物质以及污染范围。我公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了地块内与地块环境调查相关的资料,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隆觉路以北、开璞****政府)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二、污染识别阶段主要结论
根据****政府管理人员访谈,结合本地块历史及地块周边企业分布情况。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无工业企业活动,南侧历史上为村庄,村庄拆除对土壤存在一定扰动;地块内现状存在临时堆土、工棚生活区以及北侧靠****公司。因此,本次调查地块重点关注北侧靠近企业区域、堆土附近区域、工棚生活区和历史村庄所在区域。
三、场地环境初步采样调查结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为:调查地块内仅存在一家企业,地块西北****公司成立于2005年,2005年至2025年6月主要从事草席制品加工销售。该企业重点关注区域为原料仓库、编织车间、成品库1和2、修剪车间1和2、成品加工车间,各生产车间内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使用润滑油保养,涉及特征污染物石油烃(C10-C40)。地块内其它区域历史构筑物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对地块影响较小。地块周边500 m范围内可能会对土壤及地下水产生污染影响的企业共有4家企业和4个关注区域,涉及特征污染物酸碱度、铜、汞、砷、镍、六价铬、镉、铅、锡、总铬、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苯并[a]芘、氟化物、氰化物、石油烃(C10-C40)、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色度、银。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调查采样时间为2026年3月5日~7日,共完成11个土壤采样点(包括地块内8个土壤采样点和地块外3个土壤采样点)。共采集99个土壤样品,检测分析44个土壤样品和5个平行样。共完成7个堆土样品采集(含1个平行样)、6个地下水样品采集(含1个平行样)。初步调查土壤、堆土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基本测试项目45项、pH、锡、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氰化物、氨氮;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为基本测试项目45项、pH、锡、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氰化物、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色度、银。
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pH范围8.12~8.87。检出土壤因子13种(含pH),分别为pH、铬、镉、铅、铜、镍、汞、砷、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氨氮、甲苯、苯乙烯。检出因子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4年12月13日)计算筛选值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pH范围7.2~7.4,地下水样品检出因子15种(含pH),分别为pH、锡、铬、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氨氮、耗氧量、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挥发酚、色度、镉、镍、铅、砷。其中,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检出浓度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V类标准要求;其余检出因子浓度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V类标准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4年12月13日)计算出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本次调查地块内堆土pH范围8.37~8.74。检出土壤因子12种(含pH),分别为pH、铬、镉、铅、铜、镍、汞、砷、氟化物、石油烃(C10-C40)、氨氮、1,2-二氯乙烯。检出因子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32/T 4712-2024)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电子表格》(2024年12月13日)计算筛选值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综上,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规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因此,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可以用于二类城镇住宅用地的再开发利用,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四、建议
(1)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针对2026年3月7日前的地块环境现状开展分析、评估和提出建议。建议做好地块管理工作,后续禁止外来污染堆土、建筑垃圾等堆放。
(2)鉴于地块正在开展考古工作,应严格管理考古清挖堆土,禁止外运地块内土壤和引进外来堆土;考古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表平整,防止水土流失。
(3)本地块在后期开发过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暂停开发利用,上报管理部门,及时开展补充调查。
(4)该地块在未来开发利用过程中,要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培训特别是地块环境保护培训,确保施工及生产过程的安全进行。施工前要制定完备的安全环保方案,为施工或安全生产提供指导并要求现场人员遵照执行。
五、公众查阅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简本在****(http://www.****.cn)网站上登载,公众可即日起登陆查阅。
六、公众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场地责任单位:****政府
联系人:戴玉玲
电话:136****7380
场地调查单位:****
联系人:陈宇
电话:0514-****1607转8024
电子邮件:****@qq.com
地址:**市扬子**路413号
邮政编码:2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