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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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场维修改造建设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操场维修改造建设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操场维修改造建设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牛场布依族乡牛场村三组32号1-3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标书代写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操场维修改造建设”项目在磋商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评委编号-00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存在明显不规范、不公正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的竞争性磋商公平、公正、公**则,导致评审程序违法、评审结果无效。
事实依据: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表中,主观分共计30分(对应磋商文件第15-18页),共分为8个大项,其中1-6项每项4分,7-8项每项3分,所有分项评分标准均明确、具体、可操作,无任何“可在整数分档内打小数分”的表述,亦无任何允许评委突破整数分档打分的说明。 根据数学基本逻辑,8个分项均为整数分值(4分、3分),各分项得分相加后的主观分总分,必然为整数,不存在小数情形。 以其中“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单项(4分)为例,磋商文件明确规定的评分标准如下: ①结合项目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正确完善,技术措施周密、合理、有针对性,得 4分; ②结合项目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基本正确,技术措施较为周密、合理、有一定针对性,得 3 分; ③结合项目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较为正确,技术措施一般、针对性较差,得 2 分; ④结合项目实际分析重点、难点,编制的施工方案较为正确,技术措施一般、没有针对性,得 1 分; ⑤缺项为 0分。 磋商小组评委编号-002对各参与供应商的主观分打分均为小数,具体如下:****公司23.50分、中安****公司25.20分、****24.70分、******公司23.80分、**中****公司24.90分、**亿****公司25.90分、******公司22.00分、**盛****公司25.90分、******公司24.20分、******公司22.7分。 上述小数分值充分说明,评委编号-002在分项打分时,擅自突破了磋商文件规定的整数分档要求,未按明确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其评分行为无任何文件依据,属于违规打分,该评委的全部评审意见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依据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依据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本项目评分过程中,评委编号-002的打分行为,属于上述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情形,符合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规评审行为。 标书代写
请求:1. ****小组评委编号-002****分行为无效,其评审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依法认定本次“操场维修改造建设”项目采购活动评审程序违法、评审结果无效,作废标处理; 3. 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5. 将本次核查结果及最终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我方,确保我方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经核查,现就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一) 关于质疑事项的核查情况 经查阅并核****小组成员的评审打分表,贵司质疑事项属实。磋商文件规定的主观分评分标准均为整数分档,但评委编号-002对各投标供应商的主观分评分出现了小数。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 (二) 后续处理方案及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等特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本项目因出现“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法定情形,属****小组进行复审的合法情形。 鉴于上述情况,本项目将依****小组进行复审。复审将重点针对评委编号-002的主观分评分进行重新评审与修正,以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关于项目后续程序的特别说明 针对贵司可能存在的疑虑,我司特别说明:****小组评委编号-00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错误而启动的程序属于“重新评审(复审)”,其法律依据及程序要求均与“重新招标”有本质区别。本次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错误的修正不会导致本项目采购结果无效,亦不属于重新招标的情形。****中心规定时限内完成,复审结果将依法予以公告。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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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_598189502_378852512.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