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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明朗、钟逢光向我局申请确定位于**市**区**镇南光路一巷22、24号(原:**镇南光路一巷一十七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地籍调查,该宗地用地面积为176.25平方米;四至范围如下:东:****中学,南:共墙至何本英屋,西:界址点连线至南光路,北:共墙至陈治宽屋。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给邓明朗、钟逢光。现将有关邓明朗、钟逢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相关事宜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按程序开展下一步确权工作。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市**区**镇**大道南132号)
联系方式:077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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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