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
鹤岭路(刘三姐大道—三桥路)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保障**市**区鹤岭路(刘三姐大道—三桥路)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据该项目的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组织**市****社会保障局、自然**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人民政府编制了**市**区鹤岭路(刘三姐大道—三桥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征收该地块拟用于**市**区鹤岭路(刘三姐大道—三桥路)项目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建设项目名称、用途、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土地现状
(一)项目名称:**市**区鹤岭路(刘三姐大道—三桥路)项目。
(二)项目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社区大沙岭第四、****小组的集体土地0.0883公顷。
(四)土地现状:拟征收土地涉及水田、城镇住宅用地、****基地,该项目未动工建设。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依据
按照《****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河政办函〔2026〕9号)、《****政府关于****中心**(**新区和****)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21〕24号)有关标准执行。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金额
(一)征地补偿标准
| 序号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折合 (亩)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元/亩) | 补偿金额(万元) | |
| 1 | ****社区大沙岭第四、****小组 | 农用地 | 水田 | 0.0780 | 1.1700 | 71511 | 8.3668 |
| 小计 | 0.0780 | 1.1700 | 8.3668 | ||||
| 建设用地 | 城镇住宅用地 | 0.0027 | 0.0405 | 71511 | 0.2896 | ||
| ****基地 | 0.0076 | 0.1140 | 71511 | 0.8152 | |||
| 小计 | 0.0103 | 0.1545 | 1.1048 | ||||
| 合计 | 0.0883 | 1.3245 | 9.4716 | ||||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新的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政府关于****中心**(**新区和****)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21〕24号)有关规定执行,若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需支付给土地承包者(经营者),补偿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若有新的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五、安置途径
按照《****政府关于****中心**(**新区和****)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2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和《**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审核规程〉的通知》(桂人社发〔2024〕58号)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已对该项目用地的社会稳定风险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报告已经各相关****委员会、居民小组认可,一致同意该项目用地的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八、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可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电话:0778-****208,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依法确定的补偿内容为准。
九、申请听证的时间、地点
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内容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局耕地保护监督股负责接收。联系人:黄东,联系电话:0778-****113。逾期未提出异议及听证要求的,视为无意见及放弃听证权利。
十、协议签订
该项目征地补偿拆迁协议由****负责组织签订。
十一、公告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市**区鹤岭路(刘三姐大道—三桥路)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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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