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50********11501项目的B150********115****1002 标段于 2026年01月16日 ,****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2026年02月11日完成开评标工作。该项目招标控制价:11741.0733 万元,共13家投标人参与投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共11家。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了异议人对B****一中标候选人的《异议函》,于2026年3月18****委员会进行了第一次复评认定,根据《复评报告》招标人于3月19日进行了异议回复并对复评结果进行了公示,3月20日招标人又收到《复评结果异议函》,异议事项如下: 回复函未回应“采购内容不符”的质疑,混淆评审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1358号),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经招标人详细核实《复评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复评报告》中******公司提供的业绩4与业绩6 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业绩6作为加分项业绩4未加分;且得分业绩与原评标报告中的得分业绩情况不一致,但复评报告未做相关说明; (二)《复评报告》中******公司提供的“**大唐国际托****公司一期供热改造用预制直埋保温管道”业绩在投标文件中所示的合同签订时间为2022年12月14日,不符合招标文件业绩要求“2023 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三)招标文件3.2.2条款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具有不少于一项管道管径DN1600及以上且管道长度3公里及以上的预制直埋保温钢制管道供热项目供货业绩,但A、B标段《复评报告》中的得分业绩均存在异议事项提及的“预制保温层采购”被认定为“预制直埋保温钢制管道供货业绩”的情况。 针对以上情况,招标人按要求启动复评程序。招标人按照《**自治区本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复评管理暂行办法》(内工资发〔2024〕17号)向行政监督部门呼和浩****安全中心提出复评申请,监督部门出具了同意复评的书面意见。本项目于2026年05月14日完成复评工作。
二、复评结果原评标结果: 第一名 **** 第二名 中投(**)****公司 第三名 ******公司复评结果: 第一名 **** 第二名 中投(**)****公司 第三名 ******公司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