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广西宝银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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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秀峰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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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宝银****公司)
市数审销字〔2026〕4号
2026-05-18 17:15


**宝银****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夏宗虎、张敏杰:

张敏杰反映被冒名登记为**宝银****公司(以下简称“宝银公司”)股东、监事,并申请撤销。

登记材料显示,宝银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607694,法定代表人:夏宗虎,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出资额500万元,出资(认缴)时间:2013年10月28日,公司住所:**市**区**中路47号八桂大厦北侧.西角5-10层第五层办公楼,经营范围:金银制品销售(不含许可、审批项目);废旧金属回收(许可、审批项目除外);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证券、期货咨询除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股东:夏宗虎、张敏杰,公司高管:夏宗虎(执行董事兼经理)、张敏杰(监事),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8日,吊销日期:2017年03月27日,吊销理由:“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事务所验资报告》(桂嘉计验字〔2013〕第1519号)审验结果是,张敏杰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50万元,夏宗虎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350万元,均于2013年10月28****公司****银行****公司**支行人民币临时存款帐户660****32842******帐号内。

2026年2月6日、3月4日、4月27日,****管理局提供的调查材料综合如下:

1.2025年12月3日,核实公司住所房权证信****登记中心出具的查询信息一致;****公司的****公司相关人员和设备。

2.2025年12月2日,****管理局****公司涉嫌虚假登记的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

3.《****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心〔2025〕文鉴字第91号),****公司登记材料《股东会决议(不设董事会)》页面上张敏杰的签名笔迹与样本页面上的张敏杰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4.**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一是2013年10月28日,陈东梅提供张敏杰系******公司员工的证明,****银行卡(卡号:621****3003******)相关材料;二是2013年10月28日,刘小兰代理张敏杰转帐150万元的《进帐单》(备注投资款)等单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三是2026年1月4日出具的《****公司对帐单》显示,****银行卡在2013年10月28日共发生了6笔业务。四是2026年4月10日出具的《**银行**科技支行关于张敏杰业务办理核实情况的说明》,****银行卡,在2013年10月28****银行**科技支行办理的代理开卡业务,****银行高新科技支行代理转出150****公司业务符合规定;2026年1月5日,该行基于张敏杰说明该卡非其本人意愿开立,以及提交的冒名销户申请,于2026年1月6日予以销户,并提供《久悬户激活销户凭证》。

5.****公司2017年9月12日转为非正常户注销,没有欠税信息;查询自然人系统,没有欠税信息;查询社保子系统,没有参保登记信息。****保障局****公司与夏宗虎在市本级范围内未查询到参保登记信息。****银行****银行出具的张敏杰久悬户激活销户材料是否能做为撤销虚假材料办理营业执照的证据材料,认****银行履职范围。

6.宝银公司股东张敏杰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载有2013年12月6日申领临时二代身份证的系统截图,空白处写有“2007年首次换领二代证,2008、2013均为证件丢失补领”,****分局信安派出所盖章,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2月29******局****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明》《户口登记事项证明》;载明张敏杰2011年7月至2025年11月参保信息的《**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2026年1月6******局****派出所报案的《群众报警报案三联单》;**雷博****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出具的《工作证明》,证明其于2011年7月至2018年4****公司****公司****公司****中心工作,工作性质是全日制;2026年1月6日张敏杰询问笔录;张敏杰签字的《关于身份证被冒用注册**宝银****公司股东的情况说明及撤销要求》、《关于无投资设立**宝银****公司意愿的声明书》等材料。

7.宝银公司股东夏宗虎无法联系,其身份证所******局未反馈协助信息。

综合上述调查材料,现有****公司股东张敏杰实缴出资为他人冒名实施,我局在现有证据基础上无法认定张敏杰系****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宝银公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机关****公司登记行为。

《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假冒企业对其被假冒登记知情,以明示方式表示同意,或者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管理、经营活动或者获得收益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登记。本局未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和“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相关事实,决定不予撤销**宝银****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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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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