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时间:2026年5月20日-5月26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技改项目
二、建设地点:**县紫山**
三、建设单位:****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市****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县紫山**;从事饮料产品的生产制造,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注盖工序,技改后生产蛋白饮料4万吨、功能饮料4万吨、茶(类)饮料4万吨、罐头饮料4万吨、其他饮料4万吨、包装饮用水1万吨;总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60万元。项目建设内容、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1.项****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及食堂废水经化粪池处理,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污水排放从严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2.注胚、吹瓶废气及注盖废气经各自工序配套的集气罩收集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注胚、吹瓶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盖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排放限值,臭气浓度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排放限值;20t及15t锅炉燃烧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20t锅炉燃烧废气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15t锅炉燃烧废气通过一根4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及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及任意一次浓度值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表A.1排放限值。
3.噪声源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措施,项目厂界东面临路一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硅藻土、废滤料、污泥、废包装材料、废塑料残次品、大豆渣、茶渣、药渣、废农副原料、栅渣及隔油渣等一般固废委托有关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化验室废液及废机油按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
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现场张贴布告等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信件或邮件的反馈意见。
八、****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承诺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环评要求、生态局批复要求,合法经营,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试运营后及时对项目进行环保验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0820
地址:****中心三楼305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