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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44923XX | 建设单位法人:孙黄胜 |
| 吴学荣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塘厦镇 |
| **省**市塘厦镇林村林东路26号 |
| 发斯特高端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项目(三期)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塘厦镇 林村林东路26号 |
| 经度:114.10377 纬度: 22.8420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3-01 |
| 东环建〔2024〕85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7-3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8433.49 |
| 24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4********44923XX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914********44923XX |
| ****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4********538301U | 竣工时间:2025-07-18 |
| 2025-11-2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5-22 |
| 2026-04-2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1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 **、改扩建、第二次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第二次改扩建 |
| 本次验收是结合企业现有的三份环评进行分期验收(前面已进行了一期验收,本次为二期验收),即对发斯特高端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斯特高端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斯特高端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项目第二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进行二期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镁合金压铸件1549万件、铝合金压铸件14612万件、锌合金压铸件90万件、自用模具200套、塑胶配件500吨、五金配件40万件 | 实际建设情况:三期验收:塑胶配件500吨(本次验收配套的喷漆线) 二期已验收镁合金压铸件516万件、铝合金压铸件4870万件、锌合金压铸件30万件,本次三期验收其配套的喷漆线及全自动磷化电泳线;二期已验收五金配件40万件,本次调整喷粉线的位置。 (本次不涉及自用模具的生产,模切制品3600万套于一期已验收)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压铸件:熔化、保温、压铸、去水口、冲压、去披锋、研磨、清洗、镭雕、修整、喷漆、烤漆、丝印、点胶、检测、包装;(部分铝合金压铸件有磷化、电泳;部分镁合金压铸件有除油、酸洗) 2、五金配件:切断、机加工(部分酸洗、磷化、电泳)、喷砂、上挂、喷粉、固化、下挂品检、包装 3、塑胶配件:混料、烘干、注塑成型、去批锋、喷漆、烤漆、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3、塑胶配件:混料、烘干、注塑成型、去批锋、喷漆、烤漆、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原有项目研磨、清洗废水(2415吨/年),改扩建项目生产废水(含除油废水(3798.9吨/年)、酸洗磷化废水(6971.4吨/年)、有机废水(1229.7吨/年)),合计14415吨/年,经自建废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其中88%(42.29吨/日,12687吨/年)回用于脱脂、酸洗、表调、磷化后清洗、UF 装置反冲洗和原有项目研磨、清洗等工序,剩余12%(5.76吨/日,1728吨/年)浓水经“多效蒸发器装置”处理后,95%产水(5.472吨/日,1641.6吨/年)回用于改扩建前研磨、清洗和酸洗、表调、磷化后清洗等工序,剩余5%(0.288吨/日,即86.4吨/年)蒸发残渣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水帘柜废水和水喷淋废水(共115.2吨/年)需经固定的收集设施收集后交给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均不得外排。 2、废气: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注塑成型、丝印、点胶、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 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总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时段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 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调漆、喷漆、烤漆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 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喷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固化炉燃烧废气经收集后高空排放,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 电泳及其固化工序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 2 二 级排放浓度限值和《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 号)中的排放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较严值。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3、固体废物: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4、噪声: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限值,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除油废水492.6t/a(含车间地面清洗)、酸洗磷化废水1152t/a、电泳有机废水502.68t/a(含UF装置反冲洗废水、电泳、固化及燃料燃烧废气设施水喷淋废水),合计2147.28t/a,****处理站处理后,其中88%(1889.6064t/a)回用于脱脂、酸洗、表调、磷化后清洗、UF 装置反冲洗和原有项目研磨、清洗等工序,剩余12%(257.6736t/a)浓水经“多效蒸发器装置”处理后,95%产水(244.7899t/a)回用于改扩建前研磨、清洗和酸洗、表调、磷化后清洗等工序,剩余5%(12.8837t/a)蒸发残渣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水喷淋废水(喷漆、烤漆、喷粉工序97.2t/a)经固定的设施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其他废水本次验收不涉及。 2、废气:①喷漆、烤漆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3m,编号:DA018,共3套处理设施)。TVOC、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②烤漆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3m,编号:DA019)。TVOC、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③喷粉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次滤芯回收系统+水喷淋”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1m,编号:DA020)。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④电泳、固化、烤粉、燃料燃烧、丝印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3m,编号:DA021)。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SO2、NOx、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⑤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硫酸雾、氯化氢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⑥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 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固体废物: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项目已签订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4、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墙体隔声、基础减震、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处理后,厂区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西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
| 1、废气:①新增1个喷漆、烤漆工序排放口(DA018);②新增1个烤漆工序排放口(DA019);③本次将二期验收的3#厂房7F的2条喷粉线,其中1条喷粉线调至3#厂房4F,3#厂房7F 保留1条喷粉线;④喷粉工序废气排气筒由53米改为51米,本排气口不属于主要排放口。 2、固体废物:①空原料桶由交由供应商回收改为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②危废仓位置发生变动,不新增环境敏感点。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建成后,全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8104吨/年、1.5063吨/年以内。 2、强化环境风险管控,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3、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按要求实施联网监控。 | 实际建设情况: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为0.3195吨/年、0.0887吨/年。 2、项目危化品较少,环境风险较小,固废仓、生产废水区域、废气处理设施、危化品仓等已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3、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排污许可实施简化管理,项目不属于重点排污管理单位,无需安装主要污染物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后期若有新政策要求,按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安装污染物全过程智能监控设施并实施联网监控。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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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664 | 0.0887 | 1.5063 | 0 | 0 | 0.255 | 0.0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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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729 | 0.3195 | 1.8104 | 0 | 0 | 0.992 | 0.32 | / |
| 1 | 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 | **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中较严值 | 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 检测2天,每天检测4次 | |
| 2 | 废水处理设施(调节池、芬顿反应池、沉淀池、厌氧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MBR膜、一级反渗透、二级反渗透、蒸发系统、压滤机)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 | 项目除油废水492.6t/a(含车间地面清洗)、酸洗磷化废水1152t/a、电泳有机废水502.68t/a(含UF装置反冲洗废水、电泳、固化及燃料燃烧废气设施水喷淋废水),合计2147.28t/a,****处理站处理后,其中88%(1889.6064t/a)回用于脱脂、酸洗、表调、磷化后清洗、UF 装置反冲洗和原有项目研磨、清洗等工序,剩余12%(257.6736t/a)浓水经“多效蒸发器装置”处理后,95%产水(244.7899t/a)回用于改扩建前研磨、清洗和酸洗、表调、磷化后清洗等工序,剩余5%(12.8837t/a)蒸发残渣交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处置,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水喷淋废水(喷漆、烤漆、喷粉工序97.2t/a)经固定的设施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 检测2天,每天检测4次 |
| 1 | 3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 | TVOC、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 喷漆、烤漆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分别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3m,编号:DA018,共3套处理设施) | 检测2天,每天检测3次(其中臭气浓度每天检测4次) | |
| 2 | 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 | TVOC、NMHC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要求,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较严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要求 | 烤漆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3m,编号:DA019) | 检测2天,每天检测3次(其中臭气浓度每天测4次) | |
| 3 | 二次滤芯回收系统+水喷淋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 | 喷粉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次滤芯回收系统+水喷淋”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1m,编号:DA020) | 检测2天,每天检测3次 | |
| 4 | 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 |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II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的较严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浓度监控限值要求;SO2、NOx、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电泳、固化、烤粉、燃料燃烧、丝印工序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根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53m,编号:DA021) | 检测2天,每天检测3次(其中臭气浓度每天测4次) |
| 1 | 墙体隔声、基础减振设施 | 厂区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西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用墙体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处理。 | 检测2天,每天检测2次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项目已签订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合同、危险废物处理合同。 |
| **、改扩建、第二次改扩建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改扩建、第二次改扩建。本次验收是结合企业现有的三份环评进行分期验收(前面已进行了一期、二期验收),即对发斯特高端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斯特高端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发斯特高端智能精密金属压铸结构件生产项目第二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进行三期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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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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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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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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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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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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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