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2019-16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福建-泉州-惠安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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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日期:2026-05-19 14:18:43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与《**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对****号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现将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一、项目概况

****号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省**市台商区**镇上浦村,地块中心坐标E:118.70761,N:24.92033,调查地块红线内占地面积为42025m2,地块历史上主要作为农用地和居住用地使用,地块四至范围:北至规划20米的康舍街,西至规划20米的洛顺路,南至规划20米的康适街,**规划30米的洛舒路。根据业主单位提供提供的《****号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资料内容显示,地块历史用地类型为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本地块因大面积深基坑开挖,受历年降水影响,坑底存在大面积的自然雨水积存,形成临时性地表积水区。因此为确保调查结论可靠性,在完成第一阶段调查规定工作的基础上,增设对基坑积****实验室检测分析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以及《****环境局 ****规划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管理的通知》(泉环保〔2020〕9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相关规划,该地块变更为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土壤评价标准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总铬参照执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类标准限值。

二、调查结论

根据第一阶段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本次调查期间,收集到的资料包括调查区地质勘察资料、历史卫星影像图、调查区规划图等资料,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本地块未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

(2)根据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内无工业企业存在,无污染源,未发现污染痕迹。

(3)通过XRF和PID对现场人为可到达区域的土壤进行了快速筛查,筛查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砷、镉、铜、铅、汞、镍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铬均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试行)》(DB 4403/T67-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土壤的总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值均小于0.01ppm,与对照点差异值不大,可以判定调查区域土壤未受到污染。根据地表水检测结果表明除化学需氧量偏高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V类标准限值外,其余指标均未超过标准限值。基坑积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偏高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是该类停滞水体在自然条件下的常见表现,主要源于水体流动性差和自然有机物的分解,不指示工业或有毒有害污染。

(4)地块未使用污水灌溉;历史上不涉及环境污染事故、危险废物堆放、固废堆放与倾倒、固废填埋等。

(5)地块上未开展过污泥堆肥活动。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内及相邻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源,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作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零售商业用地开发利用。

三、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公司

联 系 人: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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