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高性能OTR轮胎生产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请示》及节能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发改委令2025年第31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版)》等有关政策,现对高性能OTR轮胎生产线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代码****)节能情况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扩建,内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发改委令2025年第31号)等相关要求,在用能工艺分析、生产装置负荷、碳排放分析及能源实物量消耗计算等方面,过程清晰,方法公式符合规范要求,结果正确,节能降碳措施有效,合理可行,能管体系完备;项目生产工艺先进、成熟,能源消耗种类结构合理,符合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主要设备选用节能环保产品,没有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设备,****公司提交的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为4735.62吨标煤(当量值),11189.78吨标煤(等价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 78.93 kgce/t,能效水平优于优于对标企业和扩建前。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市“十五五”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影响较小。
三、你公司在实施项目过程应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的,你公司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和使用前,你公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我局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我局将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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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