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现将位于**市**区狮山镇三环西路以东、文笔路以北地段(之五)地块(地块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意向公告如下:
一、拟协议出让地块出让意向:
| 地块编号 |
土地位置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协议出让意向受让人 |
使用年限(年) |
土地用途 |
规划指标要求 |
土地出让金总额 (万元) |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 |
**市**区狮山镇三环西路以东、文笔路以北地段(之五)地块 |
1009.08 |
**** |
50年 |
工业用地 |
≥35,且≤65% |
≥1.5,且≤4.0 |
120 |
二、拟协议出让地块开发建设要求:
本宗地意向受让人承诺在2034年7月5日前,必须将本宗地用于电线、电缆制造;铜压延加工的产业项目。****须按要求对本宗地进行开发建设,其中:
(一)产业类别为从事电线、电缆制造;铜压延加工的产业项目。
(二)在2029年7月5日前,本宗地固定资产总投资与狮山镇三环西路以东、文笔路以北(之一)地段地块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合并后不低于人民币29860万元。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但不包括出让地价款等。
(三)意向受让人承诺在2030年7月5日前,其中连续三个自然年度内累计纳税总额与狮山镇三环西路以东、文笔路以北(之一)地段地块的税收要求合并后不少于人民币6258万元。
(四)本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必须整体登记于意向受让人名下,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转让,十年后如要转让的,只能整体转让,不得分割登记、分拆转让。在开发建设竣工并通过联合验收前,若意向受让人对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意向受让人仅可将抵押融资资金用于本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意向受让人须向监管单位指定部门提供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作为报备依据),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关于抵押转让的要求,须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
三、本宗地的协议出让意向公告期自2026年5月21日至2026年5月26日止。
四、如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请于2026年5月26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分局(地址:**省**市**区桂城街道**大道北28号,联系电话:0757-****5781)。
附件:1.用地红线图
2.用地清单(2026)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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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
附件2:**市土地**与技术控制指标清单(编号:(**区)用地清单(2026)009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