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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7650413 | 建设单位法人:林锡寿 |
| 潘修貌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沾****工业园清风一路001号 |
| ****年产再生绒皮500万米项目(一期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工业园清风一路001号 |
| 经度:118.165739 纬度: 37.78819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19 |
| 滨环审〔2026〕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7650413001P |
| 2017-12-2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0 |
| 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7650413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7650413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4MADYGGLN4P | 竣工时间:2026-03-01 |
| 2026-05-12 | 调试结束时间:|
| 2026-04-1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12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处理含铬皮碎料10000吨,年生产再生绒皮500万米 | 实际建设情况:年处理含铬皮碎料10000吨,年生产再生绒皮500万米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系统包括牛皮绒粉生产装置、水刺牛皮基布生产装置、再生绒皮生产装置。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系统包括牛皮绒粉生产装置、再生绒皮生产装置。水刺牛皮基布生产装置作为二期工程建设。 |
| 1、环评中牛皮绒粉生产车间利用现有的1座成品仓库改造,车间布置6条牛皮绒粉生产线,主要设置破碎机、粉碎机、旋风分离器、圆筒筛、气流筛等设备。实际建设过程中6条牛皮绒粉生产线分两座车间布置,其中1座为现有的1座成品仓库改造,布置3条牛皮绒粉生产线,主要设置破碎机、粉碎机、旋风分离器、圆筒筛、气流筛等设备,生产的绒粉用于再生绒皮植绒工序。另1座为现有的1座后整车间改造(即二期工程水刺牛皮纤维基布车间闲置区域),布置3条生产线,主要设备为破碎机、粉碎机,生产的绒粉提供给外委企业生产水刺基布。2、水刺牛皮基布生产装置暂未建设,水刺牛皮基布的生产外委其他企业完成。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牛皮绒粉生产工艺废气,再生绒皮生产植绒废气,磨皮废气,修色废气和涂胶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车间、存储区等未收集的废气。 1、牛皮绒粉生产工艺废气:牛皮绒粉生产车间共布置六条生产线,#1-#3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排放;#4-#6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2、再生绒皮生产植绒废气和磨皮废气:植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3)排放;项目共设置6台磨皮机,#1-#3磨皮机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4)排放;#4-#6磨皮机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5)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3、再生绒皮生产修色废气和涂胶废气:#3、#4喷涂机产生的修色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6)排放;涂胶废气与#1、#2喷涂机产生的修色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7)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11阶段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要求;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牛皮绒粉生产皂洗废水,再生绒皮生产挤水工序废水,水刺工序废水处理设施排水经现有的含铬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水,水喷淋系统废水等****处理站,处理后的达****工业园入河排污口排入潮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水刺机、转鼓、风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含铬污泥、废滤袋、废布袋、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化污泥为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立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污水处理区,固废贮存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要针对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能够确保及时发现事故,并快速做出应急救援措施,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发生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紧急排入事故水池,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 实际建设情况:(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有组织废气主要为牛皮绒粉生产工艺废气,再生绒皮生产植绒废气,磨皮废气,修色废气和涂胶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车间、存储区等未收集的废气。 1、牛皮绒粉生产工艺废气:#1-#3生产线产生的颗粒物经两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1、P2)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2、再生绒皮生产植绒废气和磨皮废气:植绒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3)排放;#1-#3磨皮机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4)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3、再生绒皮生产修色废气和涂胶废气:#3、#4喷涂机产生的修色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5)排放;涂胶废气与#1、#2喷涂机产生的修色废气经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P6)排放;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II阶段标准限值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颗粒物厂界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要求;VOCs厂界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要求;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二)本项目应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原则,项目产生的牛皮绒粉生产皂洗废水,再生绒皮生产挤水工序废水经现有的含铬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与生活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水,水喷淋系统废水等****处理站,处理后的达****工业园入河排污口排入潮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噪声源主要为破碎机、转鼓、风机等,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含铬污泥、废布袋、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化污泥为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立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污水处理区,固废贮存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要针对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能够确保及时发现事故,并快速做出应急救援措施,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发生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紧急排入事故水池,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
| ①牛皮绒粉生产装置:#1-#3生产装置粉碎,一、二次干燥、旋风分离,筛分,拉绒,包装产生的颗粒物改为经两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P1、P2排气筒排放;#4-#6生产装置仅布置了破碎机和粉碎机,未建设干燥、筛分、拉绒、皂洗、脱水等后续处理设备,因含铬皮碎料含水率55%左右,含水率较高,破碎和粉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极少,因此不再单独布置废气处理设施。 ②再生绒皮生产装置:水刺牛皮纤维基布暂时委托外部企业加工,因外围加工的水刺牛皮纤维基布柔韧性和表面平整度较好,植绒后磨皮的工作量减少,一期工程暂时安装了3台磨皮机,另外3台磨皮机根据生产需求作为二期工程建设。 ③水刺牛皮纤维基布生产线及水刺废水处理设作为二期工程建设,一期工程不产生水刺废水处理设施定期排污水和反冲洗废水,一期工程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施工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209.305 | 2.2392 | 0 | 0 | 0 | 211.544 | 2.239 | |
| 130.116 | 0.405 | 134.1243 | 0 | 0 | 130.521 | 0.405 | |
| 6.6253 | 0.012 | 6.7063 | 0 | 0 | 6.637 | 0.01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4346 | 1.359 | 0 | 0 | 0 | 2.794 | 1.359 | / |
| 1.569 | 0.257 | 0 | 1.569 | 0 | 0.257 | -1.312 | / |
| 1 | 含铬废水治理设施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车间排放口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3416.4-2025)一级标准要求 | 依托现有含铬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规模3000m3/d,采用加碱(碳酸钠、氢氧化钙)沉淀处理工艺。 | 废水排放满足《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车间排放口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3416.4-2025)一级标准要求。 | |
| 2 | 生化污水处理设施 | 《关于涉水企业外排污染物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滨环委办〔2021〕32号)、《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直接排放限值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3416.4-2025)一级标准要求 | 依托现有生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氧化沟+A/O+好氧接触氧化 ’三级生化处理+芬顿反应”工艺,处理规模为12000m3/d | 废水中各污染因子排放满足《关于涉水企业外排污染物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滨环委办〔2021〕32号)、《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表2直接排放限值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3416.4-2025)一级标准要求。 |
| 1 | 牛皮绒粉生产工艺废气治理设施1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 | #1-#3生产装置产生的颗粒物收集经两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P1、P2排气筒排放 | 排气筒 P1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9mg/m3, 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 | |
| 2 | 牛皮绒粉生产工艺废气治理设施2 | 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 | #1-#3生产装置产生的颗粒物收集经两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P1、P2排气筒排放 | 排气筒 P2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5mg/m3, 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 | |
| 3 | 植绒废气治理设施 | 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 | 密闭收集后通过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P3)排放 | 排气筒 P3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9mg/m3, 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 | |
| 4 | 磨皮废气治理设施 | 颗粒物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 | #1-#3磨皮机产生的颗粒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P4排气筒排放 | 排气筒 P4的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分别为4.2mg/m3, 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 ); | |
| 5 | 修色废气治理设施1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 1中II阶段标准限值要求 | #3、#4喷涂机产生的修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15m高的排气筒(P5)排放 | 排气筒P5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2.1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0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 1中II阶段标准限值要求(浓度:40mg/m3,速率3kg/h)。 | |
| 6 | 修色废气治理设施2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 1中II阶段标准限值要求 | 胶废气与#1、#2喷涂机产生的修色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一套水喷淋+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后通过现有的1根15m高的排气筒(P6)排放 | 排气筒P6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最大排放浓度为2.21mg/m3,最大排放速率0.030kg/h,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 37/2801.7-2019)表 1中II阶段标准限值要求(浓度:40mg/m3,速率3kg/h)。 |
| 1 | 减振、消声、隔声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 减振、消声、隔声措施 | 厂区东、南、西、北厂界外4个监测点位的昼间等效声级范围为53dB(A)~58dB(A),夜间等效声级范围为42dB(A)~47dB(A),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 1 |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污水处理区,固废贮存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装置区,污水处理区,固废贮存区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
| 1 | 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含铬污泥、废滤袋、废布袋、废包装物、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化污泥为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立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本项目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立台账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 1 | 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要针对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能够确保及时发现事故,并快速做出应急救援措施,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发生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紧急排入事故水池,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 项目严格落实了《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完成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定期演练。要针对危险单元建立有效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能够确保及时发现事故,并快速做出应急救援措施,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自动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三级防控体系,发生事故状况下,事故废水紧急排入事故水池,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
| 辅助工程办公楼、宿舍、食堂等依托现有工程;****工业园****中心提供。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辅助工程办公楼、宿舍、食堂等依托现有工程;****工业园****中心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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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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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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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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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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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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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