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县城水厂入河排污口新设设置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2026年5月18日-2026年5月22日(共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833-****190、****367****中心●环保窗口)
地 址:******区春华路西段553****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拟批准建设项目的情况:
(一)项目名称:****县城水厂入河排污口新设设置。
(二)项目性质:**。
(三)建设单位:****。
(四)建设地点:**市**县研城街道**村12组。
(五)项目概况:****水厂位于**省**市**县研城街道**村12组,服务范围为研城街道、宝五镇、千佛镇、集益镇、东林镇、研经镇、门坎镇、高凤镇等集镇及区域村民,供水规模为4万立方米/天。县城水厂始建于2003年9月,2016年技改、2023****水厂、大佛水厂一并纳入“**县‘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2023年8月编制《**市**县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2023年10****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审批意见(乐市环审井字〔2023〕15号),该项目已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
本项目尾水处理工艺为“排泥池+污泥浓缩池+污泥离心脱水”,排放总量为782.71立方米/天,尾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参照《**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处理厂标准。
(六)主要结论:
1、同意****县城水厂入河排污口新设设置。
排污口编号:FC--511124--0056--GY--56。
排污口地理位置:**市**县研城街道**村12组,县城水厂东南侧约560米处的殷家河右岸。
排污口地理坐标:地理坐标为:东经104°4′54.2712″,北纬29°38′51.7632″,管道底板地理高程346m。
排污口类型:工业排污口。
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入河方式:管道排放,处理后达标后的尾水通过560米管道引至殷家河右岸排放。
受纳水体:殷家河。
2、本项目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参照《**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表1****处理厂标准。最大允许排放量:782.71立方米/天。排放控制总量:化学需氧量8.571吨/年、氨氮0.429吨/年、总磷0.086吨/年。
3、****要严格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的要求进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管理;按《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海(河)排污口标志牌设置规则(试行)》(环办执法函〔2020〕718号)的规定,设置与之相应的标牌、标识。
4、****要加强排水管理,编制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环境风险防范、处置措施,确保非正常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5、****要按要求在总排口设置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包括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特征污染物。
6、入河排污口建设竣工后,****应及时开展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验,接受监督检查,同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7、若新增、更改此次批复的污水处理能力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排放量等,需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和办理相关审定手续。
此入河排污口不再使用时,****应当自行拆除或者关闭入河排污口,并在拆除或关闭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销决定书。
****环境局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