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分校厨房设备及物资采购项目
各潜在供应商:
现对本项目磋商文件(发售稿)作出如下澄清与修改,本澄清公告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公告内容与原磋商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同时,本澄清公告的详细版本(含完整修改后的磋商文件相关章节)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供应商报名时使用的邮箱,请及时查收。所有修改内容以各供应商收到的电子邮件中的澄清稿件为准。
一、澄清修改内容
(一)删除重复的采购清单
因原磋商文件中“三、抽排烟系统清单”、“四、条件清单”、“五、其他物资清单”所列内容与“一、厨****总校)”及“二、厨房设****分校)”中的相关内容存在重复,为避免歧义,现决定:
删除第二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以下三个子清单:
“三、抽排烟系统清单”;
“四、条件清单”;
“五、其他物资清单”。
修改后,采购清单仅保留:
一、厨****总校);
二、厨房设****分校)。
供应商仅需对保留的采购清单内容进行响应和报价。原清单三、四、五中所列货物及要求不再作为本次采购的范围。
(二)修改“技术参数响应”项的计分规则
由于删除了上述清单,采购清单中标注“★”的技术参数条款总数已发生变化。现对第三章第二节“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响应”评分项作如下修改: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标注“★”的条款共计44项;每提供一项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得0.5分,最高得22分。注:两个校区相同设备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得1分。 |
标注“★”的条款共计29项;每提供一项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得0.5分,最高得14.5分。注:两个校区相同设备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得1分。 |
具体表述(修改后):本项目采购清单中标注“★”的条款共计29项(详见第二章第一节)。供应商须针对每一项★条款,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具体要求以各★项标注为准)。仅在“技术参数响应表”中填写“满足”但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不得分。每提供一项符合要求的★项证明材料得0.5分,累计得分最高得14.5分。注:对于两个校区相同设备且★项要求完全一致的,每个校区的★项独立计分。供应商可分别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一份证明材料并注明同时适用于两个校区,该份材料按满足两项计分(即得1分)。
(三)调整“仓储能力”评分项的分值
原“仓储能力”项满分为5分,现调整为10分,评分方式不变。
修改后表述: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承诺自有或租赁专门存放货物的仓库的,得10分;未提供承诺函或承诺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四)调整“应急处理时效”评分项的分值及规则
原“应急处理时效”项满分为4分,现调整为6.5分,并修改评分规则如下:
修改后表述: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承诺接到采购人应急通知后到达现场的时间。以承诺1小时内到场得6.5分为基准,每增加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扣1分,扣完为止。
二、其他说明
1.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包括报价要求、商务要求、评审程序、合同条款等)保持不变。
2.本澄清公告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澄清稿件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澄清稿件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电子邮件中的澄清稿件为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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