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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6356511 | 建设单位法人:韩士丰 |
| 程少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赤寿乡赤寿生态工业区块CS-7-23号地块(**县赤寿乡**大道68号) |
| ****年产14万吨不锈钢钢管建设项目(重新报批)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6-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11-C3311-金属结构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赤寿乡赤寿生态工业区块CS-7-23号地块(**县赤寿乡**大道68号) |
| 经度:119.****45972 纬度: 28.****84786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5-07 |
| 丽环建松〔2025〕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6356511004P |
| 2025-08-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2000 |
| 2146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6356511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876055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02MA2D8RRJ7R | 竣工时间:2025-08-0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4-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5-1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192.****.125/home/view/notice/A0003/341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14万吨不锈钢钢管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14万吨不锈钢钢管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见表 2.5-1、表 2.7-1、图 2.8-1、图 2.8-2、图 2.8-3、图 2.8-4 | 实际建设情况:见表 2.5-1、表 2.7-1、图 2.8-1、图 2.8-2、图 2.8-3、图 2.8-4 |
| 项目新增1台蒸汽发生器,旨在提升寒冷天气下的供热效率。其所需天然气量通过调剂其他蒸汽发生器的现有用量予以解决,全厂天然气总用量与原环评批复保持一致。对照《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本次变动不涉及燃料消耗总量的增加,不新增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此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项目酸洗废水和酸****处理站“浓酸、喷淋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酸洗,不外排;初期雨水经除油沉淀后作为冷却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冷却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试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清洗废水****处理站“清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约65%回用于清洗,其余35%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软水制备废水和蒸汽发生器排污水水质清洁,直接外排;以上经处理达标后的****园区污水管网。 (2)废气:项目加热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低氮燃烧);混酸酸雾经多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轧制油雾建议采取“外置强制冷却系统+油雾净化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收集的退火油雾通入退火炉中进行二次燃烧,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低氮燃烧)一起经“喷淋脱硫+高压静电”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低氮燃烧);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二级化学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至楼顶排放。机加工粉尘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对大呼吸用平衡管,对小呼吸设置储罐温控和罐顶冷凝回收装置后无组织排放;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3)噪声:隔音降噪措施。 (4)固废:①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在厂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储存间。项目拟设置3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别位于制管车间西北面、东南面和大管车间西北面,面积合计约360m2。②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项目拟设置1个一般固废堆场,位于制管车间东南面,面积约96m2。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项目初期雨水经除油沉淀后作为冷却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冷却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试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酸洗废水、酸雾喷淋废水、清洗废水****处理站“清洗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约67.2%回用于清洗,其余32.8%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进行预处理;软水制备废水和蒸汽发生器排污水水质清洁,直接外排;以上经处理达标后的****园区污水管网。 (2)废气:项目加热炉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低氮燃烧);制管车间混酸酸雾经五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大管车间混酸酸雾经三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收集的退火油雾通入退火炉中进行二次燃烧,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低氮燃烧)一起经“喷淋脱硫+高压静电”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废气通过8m高排气筒(低氮燃烧);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二级化学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至楼顶排放。轧制油雾建议采取“外置强制冷却系统+油雾净化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部分经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部分经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焊接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对大呼吸用平衡管,对小呼吸设置储罐温控和罐顶冷凝回收装置后无组织排放;加强管理,尽量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3)噪声:设备安装时增加隔音降噪措施。 (4)固废:①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在厂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储存间。项目共设置3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别位于制管车间西北面、东南面和大管车间西北面,面积合计约360m2。地面采用混凝土+不锈钢板,四周墙体采用不锈钢板,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暂存库内固废分区堆放,并树立标志牌。②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项目共设置1个一般固废堆场,位于制管车间东南面,面积约96m2。地面采用混凝土,设有顶棚和围挡,可做到防风防雨防渗。 |
| ①废水处理工艺调整 原环评方案中,清洗废水****处理站“物化沉淀+生化”处理后,65%回用于清洗,35%纳入园区污水管网;酸洗废水与酸雾喷****处理站“电化学+中和+净化除杂”系统处理后全部回用于酸洗,实现零排放。现状调整为:四股****处理站处理,其中酸洗废水先经“隔油沉砂及中和处理”,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物化沉淀+生化”系统,处理后综合回用率为67.2%,综合排放率为32.8%,废水总排放量为4.388万t/a,未超过环评批复的4.396万t/a。从工艺变动来看,将原有针对酸洗废水的“电化学”处理单元调整为预处理后并入综合处理系统,整体处理能力可有效保障出水水质稳定达标;从排放去向来看,所****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新增排污口,未改变最终受纳水体;从污染物排放量来看,该变动未导致新增污染物种类,也未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根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外排废水中各项污染因子均能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其中BOD5、动植物油类等指标同时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纳管标准要求,表明调整后的废水处理系统对各类污染物具有良好的去除效果,外排废水可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虽然工艺调整后污泥量较原环评有所增加,但所有污泥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规处置,不涉及随意堆放、倾倒或非法转移,且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符合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要求,未新增环境风险源,也未导致土壤、地下水等环境要素的风险增大。对照《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该调整未涉及“废水排放去向由纳管改为直排”“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危险废物处置方式由委外改为自行处置且能力不足”等明确列为重大变动的情形。原环评中酸洗废水为零排放,现状调整为部分排放,且污泥量有所增加,但因其废水排放总量控制在原批复总量范围内,且通过提高综合废水的回用率维持了整体水耗水平的合理性,外排废水可稳定达标,污泥得到合法合规处置,整体环境控制水平未降低,实际环境影响及环境风险未超出原环评预测范围,不会导致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 综上,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可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长期稳定达标的前提下,纳入竣工环保验收。 ②废气处理工艺调整 原环评机加工粉尘处理方式为经静电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实际建设调整为“部分经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部分经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其中,增加排气筒进行有组织排放的部分,属于《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明确规定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除外”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变动。废气处理设施由静电除尘器变为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工艺属于优化改进,未新增污染物种类,也未增加污染物排放量,同样符合清单中不界定为重大变动的要求。 关于轧制油雾废气,原计划设置排气筒,实际筹建中未设置,采用“外置强制冷却系统+油雾净化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鉴于该股废气不属于清单第6条所列举的“烧结机头废气、烧结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矿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电炉烟气”等需严格控制排气筒的特殊废气种类,且处理工艺的变化未导致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该变动不属于《钢铁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关于界定为重大变动的相关条款,因此本项目调整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项目环评VOCs无组织排放量为5.474t/a,“外置强制冷却系统+油雾净化系统”去除效率以85%计,轧制油雾有组织排放量改为无组织排放量为0.394t/a,无组织排放量增加7.2%。以上变动均未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参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此变动亦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1.542 | 1.755 | 0 | 4 | 0 | -0.703 | -2.245 | |
| 0.138 | 0.088 | 0 | 0.6 | 0 | -0.374 | -0.51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561 | 0.337 | 0 | 1.987 | 0 | -1.089 | -1.65 | / |
| 3.213 | 10.741 | 0 | 28.613 | 0 | -14.659 | -17.872 | / |
| 11.935 | 0.407 | 0 | 0 | 0 | 12.342 | 0.407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 | 项目酸洗废水、酸雾喷淋废水、清洗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约67.2%回用于清洗,其余32.8%外排。根据设计方案可知,污水处理站采用“隔油沉砂及中和处理(仅酸洗废水)+物化沉淀+生化”工艺。根据工程分析,项目酸洗废水、酸雾喷淋废水、清洗废水和去油废水单日最大产生量约为298m3,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能力需达到单日最大废水总产生量的1.2倍以上,即357m3/d以上,****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550m3/d(>357m3/d),可完全处理上述废水。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区总排放口DW001废水pH值范围为6.9-7.2;氨氮浓度范围为2.58-2.75mg/L;COD浓度范围为153-169mg/L;总铬浓度范围为5.52-6.45μg/L;总镍浓度范围为94.1-119μg/L;总氮浓度范围为25.8-29.1mg/L;总磷浓度范围为0.21-0.22mg/L;悬浮物浓度范围为83-9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范围为69-77mg/L;石油类浓度范围为1.52-1.69mg/L;动植物油类浓度范围为6.54-7.18mg/L;总铁浓度范围为68.9-174μg/L;六价铬浓度<0.004mg/L;氟化物浓度范围为0.42-0.46mg/L。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BOD5、动植物油类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纳管标准),故企业外排废水满足达标要求。 | |
| 2 | 隔油池和化粪池 |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 | 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进行预处理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区总排放口DW001废水pH值范围为6.9-7.2;氨氮浓度范围为2.58-2.75mg/L;COD浓度范围为153-169mg/L;总铬浓度范围为5.52-6.45μg/L;总镍浓度范围为94.1-119μg/L;总氮浓度范围为25.8-29.1mg/L;总磷浓度范围为0.21-0.22mg/L;悬浮物浓度范围为83-91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范围为69-77mg/L;石油类浓度范围为1.52-1.69mg/L;动植物油类浓度范围为6.54-7.18mg/L;总铁浓度范围为68.9-174μg/L;六价铬浓度<0.004mg/L;氟化物浓度范围为0.42-0.46mg/L。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2间接排放标准(BOD5、动植物油类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纳管标准),故企业外排废水满足达标要求。 | |
| 3 | 隔油沉淀池、冷却水循环系统 | / | 项目初期雨水经除油沉淀后作为冷却水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冷却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
| 4 | 试压废水循环系统 | / | 试压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 1 | 低氮燃烧器 | 《**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 | 加热炉废气,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加热炉废气排气筒DA001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7-9.8mg/m3,SO2折算浓度<8mg/m3,NOx折算浓度为29-36mg/m3。加热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能满足《**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的要求。 | |
| 2 | 五级碱喷淋塔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制管车间混酸酸雾经五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混酸酸雾排气筒DA002排放的硝酸雾浓度为121-146mg/m3,氟化物浓度为1.3-1.45mg/m3。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硝酸雾和氟化物能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三级碱喷淋塔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大管车间混酸酸雾经三级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混酸酸雾排气筒DA003排放的硝酸雾浓度为7-9mg/m3,氟化物浓度为2.81-3.38mg/m3,硫酸雾浓度为0.61-0.63mg/m3。项目有组织排放的硝酸雾、氟化物和硫酸雾能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
| 4 | 低氮燃烧器+“喷淋脱硫+高压静电”废气处理设施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 | 收集的退火油雾通入退火炉中进行二次燃烧,与天然气燃烧废气(低氮燃烧)一起经“喷淋脱硫+高压静电”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退火炉废气排气筒DA004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3-2.8mg/m3,SO2折算浓度<3mg/m3,NOx折算浓度为22-26mg/m3,油雾折算浓度为0.9-1.2mg/m3。退火炉废气排气筒DA005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6-3.2mg/m3,SO2折算浓度<4mg/m3,NOx折算浓度为29-35mg/m3,油雾折算浓度为0.7-0.8mg/m3。项目有组织排放的油雾能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退火炉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能满足《**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的要求。 | |
| 5 | 低氮燃烧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中表1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 蒸汽发生器废气,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通过8m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蒸汽发生器废气排气筒DA006-DA008、DA012排放的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8-4.5mg/m3,SO2折算浓度为8-33mg/m3,NOx折算浓度为17-40mg/m3,烟气黑度<1。蒸汽发生器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气黑度能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中表1燃气锅炉排放限值。 | |
| 6 | 二级化学喷淋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二级化学喷淋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气筒DA009排放的氨速率<1.06×10-3kg/h;硫化氢速率<2.96×10-5kg/h;臭气浓度为354-549。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7 | 电袋复合除尘器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部分经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部分经电袋复合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机加工粉尘排气筒DA010-DA011排放的颗粒物浓度<1.0mg/m3。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能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上风向颗粒物浓度为171-202μg/m3;下风向颗粒物浓度为216-370μg/m3。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 8 | 外置强制冷却系统+油雾净化系统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轧制油雾采取“外置强制冷却系统+油雾净化系统”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油雾过滤循环系统一般采用过滤式净化技术 | 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上风向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15-1.51mg/m3;下风向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22-1.77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浓度为1.04-1.45mg/m3。企业厂区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能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 9 | 布袋除尘器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焊接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浓度为244-406μg/m3。企业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能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 10 | 储罐呼吸废气处理设施 |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对大呼吸用平衡管,对小呼吸设置储罐温控和罐顶冷凝回收装置后无组织排放 | 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上风向氟化物浓度为1-1.1μg/m3,NOx浓度为0.007-0.01mg/m3;下风向氟化物浓度为1.2-1.5μg/m3,NOx浓度为0.006-0.012mg/m3。厂界无组织废气NOx、氟化物排放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硝酸雾浓度为0.008-0.011mg/m3。企业厂区内硝酸雾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能满足《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其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 |
| 11 | 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限值要求 |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至楼顶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食堂油烟排放口DA013排放的油烟浓度为0.5-1.4mg/m3。食堂油烟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限值要求。 |
| 1 | 隔音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已认真落实各项噪声防治措施,已加强设备的基础减震措施,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定期对其主要转动摩擦部位加添润滑油;已加强对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已降低设备空载及辅助装置的噪声;已对操作工人进行相关培训。 | 据监测结果可知,在监测日工况条件下,厂界四周昼间噪声值范围为62-64dBA,夜间噪声值范围为51-53dBA。项目厂界四周昼间和夜间噪声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 1 | 营运期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废零件、拉拔灰、集尘灰、废滤芯、废低氮燃烧器、废离子交换树脂以及一般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固废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厂家进行综合利用;酸洗废渣、危化品包装材料、废矿物油、含油收集物、废滤网、废油绳、污泥、废皂化液、废镍基催化剂等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试验废水可作为酸洗母液回用于配酸池和酸洗池;生活垃圾定点袋装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及时清运。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在厂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储存间。项目拟设置3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别位于制管车间西北面、东南面和大管车间西北面,面积合计约360m2。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项目拟设置1个一般固废堆场,位于制管车间东南面,面积约96m2。 | 根据现场核查,酸洗废渣、危化品包装材料、废矿物油、含油收集物、废滤网、废油绳、污泥、试验废水、废皂化液和废镍基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酸洗废渣委托****处置;废矿物油委托******公司处置;污泥委托**环益****公司处置;危化品包装材料、含油收集物、废滤网、废油绳、试验废水、废皂化液和废镍基催化剂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拉拔灰、废打磨粉、集尘灰、废滤芯、废砂轮片、废钢丸、一般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属于一般固废,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拉拔灰、集尘灰和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出售给其他单位综合利用;废零件、废滤芯、废低氮燃烧器和废离子交换树脂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出售给其他单位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理。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在厂区内设置相对独立的危险废物储存间。项目共设置3个危险废物暂存间,分别位于制管车间西北面、东南面和大管车间西北面,面积合计约360m2。地面采用混凝土+不锈钢板,四周墙体采用不锈钢板,进行防腐防渗处理,暂存库内固废分区堆放,并树立标志牌。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要求。项目共设置1个一般固废堆场,位于制管车间东南面,面积约96m2。地面采用混凝土,设有顶棚和围挡,可做到防风防雨防渗。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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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