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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市体育中考电子计时服务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2-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桂春**二里8号和兴大厦1201号
被投诉人 1 :******公司
地址:**市**区**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被投诉人 2 :****考试院
地址:**市民生路维新街南一里9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对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对电子发令系统检测报告条款的答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条款仍存在采购需求不明确、履约节点设置不合理、构成差别待遇与歧视待遇的情形。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对评标方法中“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的答复不成立,该评分项仍未实现合法合规的细化与量化。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对评标方法中“人员培训方案”评分标准的答复不成立,该评分项仍存在主观性强、未细化量化的违法情形。
投诉事项 4:代理机构对评标方法中“应急方案”评分标准的答复不成立,该评分项仍为笼统模糊表述,未达到细化量化的法律要求。
投诉事项 5:代理机构对设备计时精度参数的答复缺乏合理依据,该参数设置仍与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1、2、3、4、5均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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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