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长江流域**段朱沱镇、****处理厂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已由**市****委员会以****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资金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1 建设地点:**区朱沱镇、松溉镇。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共计20000㎡,中水回用管网3.5km,提水管长2km,再生水循环系统2套。
2.3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金额:2958.93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2392.807万元。
2.4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长江流域**段朱沱镇、****处理厂再生水循环利用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以及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修复、保修工作和本项目招标期内招标人发出的澄清(答疑)及修改(补遗)等通知文件、技术交底等。具体范围如下:
(1)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全部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以及工程施工现场设计服务及后期服务,配合招标人完成相关报批工作;按照审核确认的施工图,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完工阶段、完工验收、交付使用直至缺陷责任期结束、配合完成竣工验收。
(2)施工:包括本项目的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调试(若有),直至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等所有工作。由招标人招标采购的其他工程及设备(如有),纳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承包人应给予相应配合,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3)总承包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管控和负责,完成本项目 EPC 总承包各阶段的报建、审查、审批、核准、办证、备案、外协谈判等的相关手续办理、协调配合及必要的安全评估和检查、综合调试、竣工图的审核、试运行考核、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直至满足招标人要求并交付发包人接收使用。各阶段设计成果必须经过发包人审定后方可实施。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和总承包人共同招标,招标文件等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2.5 工期要求:总工期36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中:
√设计周期:√施工图设计40日历天;√其他服务15日历天;
√专业设备材料到货时间:10日历天;
√施工工期:300日历天;
2.6 标段划分(如有): / 。
2.7 其他: / 。
3.1 ****政府采购工程: √是
3.2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方式三:本项目以合同分包形式面向中小企业,分包给中小企业的合同份额需达到40%以上。
4.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4.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1)和(2)项资质要求:
(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水利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4.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若为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任一成员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1.4.1条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
(2)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其中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施工单位不超过1家。
(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4)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项目合同项下的项目款支付。
| 招 标 人: | **** | 代理机构: | **** |
| 地 址: | **市**区**路477号 | 地 址: | **市**区昌州大道东段179号 |
| 邮 编: | 邮 编: | ||
| 项目负责人: | 郑强 | 项目负责人: | 苏女士 |
| 电 话: | 023-****4707 | 电 话: | 023-****1986 |
| 传 真: | 传 真: | ||
| 电子邮箱: | ****@qq.com | 电子邮箱: |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 账 号: | 账 号: | ||
| 监督部门: | **市****委员会 | ||
| 电 话: | 023-****16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