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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总体规划修编空域及飞行程序规划设计项目
澄清变更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3.2财务要求:①”变更为:
①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3年至2025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供应商2025年财务报告未完成,供应商出具情况说明函提供(2022年至2024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若成立****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供应商如为非经营类其****银行****银行资信证明。
澄清修改后竞争性磋商文件详见“澄清修改文件1-**机场总体规划修编空域及飞行程序规划设计项目磋商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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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