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铝合金铸造项目

审批
山东-青岛-即墨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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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公示
项目名称: 高端铝合金铸造项目
建设地点: ****办事处兴灵路32号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金****公司
公示时间: 2026年05月21日 至 2026年05月27日
项目概况: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设,主要进行船用螺旋桨的科技研发制造。厂区总占地面积约6023m2,主要建筑构成包括2座1层的生产车间和1座3层的办公楼,产品为铝合金螺旋桨,建成后具有年产铝合金螺旋桨2240吨的生产能力。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熔化废气(颗粒物)经各电炉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口)排放;项目压铸、脱模废气(主要为颗粒物、VOCs)经各压铸机上方的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水喷淋+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口)排放;项目抛丸粉尘(颗粒物)经密闭抛丸机及集气管道收集后,引入 “2#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口)排放。DA001、DA002、DA003排放口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要求,有组织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DA002排放口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993)表2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物控制措施。项目未收集的废气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表A.1排放限值要求。项目须加强各工序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及时更换布袋、活性炭等耗材,建立环保设备运行及相关耗材购买、更换、处置等台账,确保废气收集和净化效率达到有关要求。(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脱模剂配制用水随脱模剂全部损耗;未损耗的切削液配制用水随废切削液作为危废处置;冷却用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厂区外排废水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分区防控原则,对原料库、熔炼压铸脱模区、机加工区、危废暂存间采取重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及土壤。(三)严格落实噪声控制措施。项目须选用低噪音设备,生产设备室内安装,采取基础减震、隔声、设备柔性连接等措施,确保营运期厂界昼间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活性炭、水喷淋沉渣、废切削液、废包装桶、废油桶、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炉渣、废钢丸、金属下脚料、收集粉尘、废布袋、废普通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企业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按规定使用“无废**”智慧管理平台,申报固体废物相关资料。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存档。(五)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报告表》提出的管理与监测制度。严格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排气筒设置采样监测孔,安装采样监测平台。(六)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完善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分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如遇环保设施检修、出现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分局报告,如实记录备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名称: ****环境局**分局
联系电话: 0532-****7810
传真电话:
通讯地址: **区振武路496号
邮政编码: 266200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