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东部创新城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审批
广东-揭阳-普宁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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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东部创**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你局报来《**市东部创**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对该项目的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市东部创**水质净化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有关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根据《节能报告》,项目的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市东部创**水质净化厂项目选址**市占陇镇下村村北侧,练**岸、白马河与练江交汇处西侧,规划用地面积为53397.18㎡,设计总规模为10万吨/天,工程分两期建设,共用设施一次性建成,首期水处理生化段处理规模为5万吨/天,建设形式为半地下式,**进厂管网长度约6.5km,管径为DN500-DN1800。首期工程项目耗能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首期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669.46吨标准煤(当量值)、1540.21吨标准煤(等价值),电力年消耗量不高于541.55万千瓦时。
三、请你局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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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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