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市水**环境压力,提高下游**县城的防洪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水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24〕60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县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原公告”),因自治区、**市发布新一轮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征地补偿标准有新变动,根据相关规定,需对原公告征地范围内尚未获得土地批复的土地实施补差补偿,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补充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原公告涉及的征地范围,即:**镇泡口村、坪岭村、四合村、塘堡村、**村、银洞村;百寿镇东岸村;**乡仁合村、双江村、**村、西河村、**村(其中,****水库工程坝区除外,四至界限以原公告实际勘测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补差依据
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及《****政府关于实施**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市政规〔2026〕10号)足额补偿。
三、社会保障
征地范围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 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水库工程坝区范围以《自然**部关****水库(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614号)批准的用地范围为准,该部分用地已于2025年9月28日完成用地批复,不适用本次补差政策。
(二)签订征地补充协议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三)被征收人对本补充公告确定的补差标准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未调整事宜遵照原公告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水库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自然**部关****水库(坝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5〕614号)
3.《****水库(坝区)工程范围示意图一、二》
4.《****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
5.《****政府关于实施**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市政规〔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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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