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水库工程附属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关于公布**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县于2025年分别作出《****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二期)临时用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部分内容变更公告》、《****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五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简称“五期”)、六期、七期、八期、九期、十期、十一期方案的公告(共八期方案公告,以下简称为“原公告”),因自治区、**市发布新一轮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征地补偿标准有新变动,根据相关规定,需对原公告征地范围内尚未获得土地批复的土地实施补差补偿,现将征地有关事项公告补充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原公告涉及的征地范围(四至界限以原公告实际勘测红线图为准)。
二、征地补偿补差依据
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及《****政府关于实施**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市政规〔2026〕10号)足额补偿。
三、社会保障
征地范围按照《**壮族自治****保障厅 国土**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签订征地补充协议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二)被征收人对本补充公告确定的补差标准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未调整事宜遵照原公告内容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二期)临时用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部分内容变更公告》
2.《****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五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3.《****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六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4.《****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七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5.《****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七期)部分红线图变更的公告》
6.《****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八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7.《****关****水库工程建
设附属工程(九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8.《****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十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9.《****关****水库工程建设附属工程(十一期)征地和临时用地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10.《****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桂政办函〔2026〕8号)
11.《****政府关于实施**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市政规〔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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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