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4月28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8日-2026年4月29日(2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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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1 | 塑料丝制品深加工项目 | ****办事处天鼎丰路中段西侧临****公司厂区内 | **** | 德****研究所有限公司 | ********办事处天****公司厂区内建设塑料丝制品深加工项目,该项目在现有1#车间空闲区域,建设塑料丝制品深加工项目,在车间内安装前纺短纤生产设备1套、前纺长丝生产设备1套、造粒机1套。项目建成后,年产尼龙短丝4000吨,涤纶长丝1260吨。 | 1、磨粉筛分、混合过程在密闭设备中进行,颗粒物由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由一根15米排气筒(DA013)排放,确保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其他行业”Ⅱ时段标准要求及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 加强车间密闭及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无VOCs(非甲烷总烃)厂界最大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标准要求,颗粒物厂界最大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2、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车间布局、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3、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县****公司(**厂区)深度处理,确保外排水质满足**县****公司****处理厂)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要求。 4、固态原料废包装袋、不合格品厂区内统一收集后外售,废边角料、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废活性炭由厂内危废间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确保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相关要求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