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地点:中拍平台
拍卖时间:2026-06-09 10:00
预展地点:**市
预展时间:2026-05-21~2026-06-08
受****委托,****(国家AA级拍卖机构、**省五星级拍卖企业,下称“拍卖人”)兹定于2026年6月9日10时起,在中拍平台(网址:https://paimai.****.cn)对下列综合用房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县下坪乡街上的一栋综合用房(原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建筑面积441.99㎡,土地面积310㎡,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起拍价135618元,竞买保证金30000元。
二、竞买人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且于拍卖会前在中拍平台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按中拍平台网页提示操作。
三、标的展示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网络竞价结束前,凡有意者可到拍品现场勘查、审验、咨询标的概况、现状、瑕疵;也可自行在网上审验拍品图片、资料,拍卖人对网上展示标的的现状照片或视频,在拍摄时点与拍摄拍品现场的一致性负责,供竞买人参考。依据现状拍卖的原则,拍卖人对其标的概况、现状、瑕疵及相关投资风险不承担担保责任。
四、缴纳竞买保证金:凡符合条件报名参与本次拍卖的竞买人,请线下向拍卖人缴纳竞买保证金(转账备注:**县综合用房拍卖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8日17时止。账户名称:****,开户行:****银行****分行**支行,账号:4300 1518 0720 5900 3333。之后,竞买人将付款凭证扫描件发至拍卖人邮箱(****@qq.com),拍卖人确认收款后,将在“中拍平台”网站后台管理系统,对竞买人的报名资格予以授权确认。确认成功后,竞买人即可在竞价活动开始后按网页提示参与竞价。标书代写
拍卖成交后,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依约按实际成交价向拍卖人支付5%拍卖佣金后的剩余部分,可自动转作成交价款。竞买未成功的,竞买人原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拍卖人负责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出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除外。
另外,买受人还须按成交价向中拍平台支付0.15%的平台服务费。买受人不按约定支付拍卖佣金及中拍平台服务费的,拍卖人不予签发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须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五、竞价注册与方式: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在“中拍平台”网站进行实名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按网页提示进行操作。网上自由竞价期限为6小时,即2026年6月9日10时起至16时结束(延时除外)。依据系统规则,竞价活动设置了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内如果有竞买人再次出价,系统将自动延迟5分钟,以此类推。
六、成交确认:拍卖成交后,根据中拍平台的成交结果显示,拍卖人向买受人签发《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加盖拍卖人的成交专用钢印章,线下交付(或邮寄)给买受人。
七、成交价款、拍卖佣金及中拍平台软件服务费支付方式:拍卖成交之日起7日内,买受人须一次性付清下列全部款项:
①线下转入拍卖人指定账户:成交尾款(实际成交价-已缴的竞买保证金)+拍卖佣金(实际成交价的5%);
②买受人自行线上支付:中拍平台软件服务费(实际成交价的0.15%)。
拍卖委托人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方予办理拍卖资产的后续移交手续。
八、特别说明:
①现状拍卖,现状交付。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人与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②拍卖委托人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15日内负责按现状与买受人办理拍卖资产及相关原权证等凭证的移交手续;且全权负责对拍卖资产的清场和交割工作。因不可抗力,经协商,委托人与买受人另行达成相关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拍卖人对资产移交不承担连带或担保责任。
③本次拍卖资产,房屋鉴定为D级危房,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需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栋危房。买受人须于资产移交后30日内自行拆除,如买受人未拆除该危房甚至违法使用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拍卖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④受人自行办理上述拍卖资产《不动产权登记证》的转户手续,拍卖委托人协助办理并负责提供转户过程中应由卖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⑤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资产移交前所产生或欠缴的水、电、物业等费用(如有)由拍卖委托人承担。
⑥以上资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对房屋(含宗地)进行改建或建设时,须按照**县城乡规划总体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⑦涉及拍卖的其他未尽事宜,请****公司在中拍平台发布的《竞买须知》等拍卖文件。
九、咨询报名地址:**省**市迎丰中路309号市****公司****市委大院左隔壁院内)。
联系电话:133 9745 7795(易女士)、156 7456 8666(看样/移交 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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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