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员会: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报批审批的函》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润城镇端河线刘善段农村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涉沁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润城镇端河线刘善段农村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涉沁河洪水影响分析
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工程涉沁河洪水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工程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工程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报送相关市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建设有关竣工资料****机关。
四、本许可仅为河道洪水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水文站,建设单位需编制建设工程影**文监测分析评价报告,并报****委员会审查。
五、本工程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润城镇端河线刘善段农村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涉沁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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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9日
附件
润城镇端河线刘善段农村道路提质改造项目
涉沁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6年1月16日,****组织专家在**召开《润城镇端河线刘善段农村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涉沁河洪水影响分析报告》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县****委员会、**市群力****公司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海琳水利勘测****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10月31日,阳****管理局以“阳审管许可字〔2024〕138号《阳****管理局关于润城镇端河线刘善段农村道路提质改造项目核准的批复》”对项目进行了批复。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防护工程,安保工程,交叉工程,涵洞工程等。
二、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为25年一遇,沁河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规定。
三、项目所涉河段已实施生态综合治理工程,防洪改造之后本项目位于2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范围之外较远,对河道行洪基本没有影响。
四、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综合分析相关结论。
七、工程运行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八、工程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工程自身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