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办理******公司年入洗原煤180****煤厂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申请》(金泰盛〔2026〕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我厅组织对该项目水**论证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进行了审查,并提出了审查修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经对修改完善后的材料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公司年入洗原煤180****煤厂建设项目位于**省**市**县孙家沟镇王家庄村。2017年
12月28日,****改革局以保发改备案〔2017〕152号文对******公司年入洗原煤180****煤厂建设项目予以备案,项目代码:****。
二、同意该项目生产取水水****集团****公司处理后的矿坑涌水,生活取水水源为当地岩溶地下水。批复项目总取水量6.72万m3/a,其中生产取水量6.55万m3/a,生活取水量0.17万m3/a。综合取水指标0.037m3/t,职工生活用水指标116L/p﹒d,符合《**省用水定额》的要求。
以上批复的年取水量是多年平均情况下的最大取水量,遇到重大旱情以及其他需要限制取水的情形时,计划用水管理单位可以紧急限制该项目取水。
三、同意该项目生产用水取水口****集团****公司****处理站水出口(坐标:东经111°08′25″、北纬38°51′28″);职工生活用水取水口设在孙家沟镇王家庄村水源井地下水出口(坐标:东经111°11′09″、北纬38°53′52″)。
四、本项目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应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煤泥水实行闭路循环利用,不外排;建设单位应修建事故废污水收集池,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废污水不外排。
五、处理后的矿坑水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可作为该项目生产取水水源。地下水各项监测指标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作为职工生活用水水源。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水利部《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水资管〔2021〕188号)、****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 ****总局****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水**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晋财税〔2024〕9号)等有关规定,安装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确保运行正常;严格执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有偿用水制度,建立取用水台账,依法依规缴纳水**税。
七、建设单位应加强各项节水和水**保护措施,积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约用水和用水计量管理,严格落实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加大各项废污水利用量,按时申报用水计划和报送实际用水量。
八、项目取水工程及设施已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申验资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建设单位应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九、建设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水**论证报告表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市、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属地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水利局负责该项目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
联系电话:035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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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