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申****中学迁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的报告》及《****中学迁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
项目位于文**大峃镇**片区下田村,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0°04'03.95",北纬27°47'35.75"。工程总用地面积5.1062hm2,全部为永久占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 幢5-6F 教学楼、1 幢5-6F 综合楼、1 幢3F 体育楼、连廊及门卫房等辅助设施用房组成,局部设一层地下室。工程建设总工期为31个月,于2025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8年6月完工。工程总投资43511.8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32511.87万元。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对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
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4.32万m3, 其中表土0.82万m3,土石方2.41 万m3,钻渣1.01 万m3,淤泥0.08 万m3。
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16.17万m3,其中种植土0.82 万m3,一般土石方14.26 万m3,钻渣1.01 万m3。
工程借方11.85万m3,均为土石方,来源于周边其他项目调入(其中6 万m3来源于文**樟山新区一期项目**工程、5.85 万m3****小学樟山校区**工程)。
工程无余方。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
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可能产生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21.69t,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为99.87t。
四、基本同意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面积总计5.1062hm2,水土流失防****教育局。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防治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8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
五、基本同意表土**利用方案。
项目区现状为农田及菜地,表土可剥离面积3.2764hm2,表土厚度约20~30cm,共剥离表土量约0.82万m3,暂时堆置于地块西侧表土临时场内,后期用于本项目绿化覆土。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
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主体工程防治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绿化覆土√、雨水管√、透水材料铺装√、雨水回用系统√。
植物措施:综合绿化√、撒播草籽√。
临时措施:洗车平台√、基坑截水沟√、临时排水、沉沙、管线开挖土石方临时防护、临时苫盖。
Ⅱ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
工程措施:绿化覆土√。
植物措施:撒播草籽√。
临时措施:表土临时堆场防护、钻渣泥浆中转池防护、淤泥防晒场防护。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657.42万元,其**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74.76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本项目扰动地表面积5.1062hm2,根据浙财综〔2014〕27 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项目为公益性工程,属于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范畴,故本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
九、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二)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严格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保措施,并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四)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五)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并按季度向****报告监测成果。
(六)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七)、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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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