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保护矿产**,规范矿产**开发秩序,防范化解矿山领域安全风险,严厉整治各类非法采矿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刑法》《中****管理处罚法》及办理非法采矿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联合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恪守矿产**管理法律规定
矿产**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矿产**开采、盗采等相关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违规采矿,自觉维护正常矿产**开发管理秩序。
二、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采矿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各类矿产**的;采矿许可到期、被吊销、注销后仍继续采矿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核定**范围、开采矿种、开采规模违规采矿的。
(三)以探矿为名实施采矿、边探边采、以探代采等变相非法采矿的。
(四)擅自进入废弃矿洞盗采矿产**的。
(五)假借治理修复、工程施工等名义,变相非法开采矿产**的。
(六)为非法采矿提供开采设备、电力供应、运输转运、场地藏匿、物资供给等便利条件的。
(七)非法收购、转运、销售非法开采矿产品的。
(八)阻挠、抗拒自然**、**部门执法检查、调查取证,以暴****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依法从严处置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对各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自然**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机关对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矿产品收益、暴力抗法、涉黑涉恶等行为,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对团伙作案、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四、限期主动投案悔过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参与非法采矿及相关关联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到属地自然**部门、**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的,依法可以视情从轻从宽处理。限期内拒不投案、顶风继续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畅通线索举报渠道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采矿及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并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举报电话 ******局:0854-****201;******局:0854-****908)
特此通告。
******局 ******局
202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