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20260522

审批
福建-泉州-晋江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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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0522
****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0522

项目一

1. 项目名称:****年产鞋底180万双项目

2. 建设地点:****开发区(五里园)灵源中华路126号

3. 建设单位:****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5.项目概况:****选址于****经济开发区(五里园)灵源中华路126号,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鞋底的生产;项目系租赁“****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2300m2;计划生产规模:年产鞋底180万双。项目拟聘用职工100人,均不住厂,年生产天数300天,每天工作10小时。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外排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开发区****处理厂进水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开发区****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厂****开发区****处理厂出水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废气来源于清洗、调墨、喷漆、烘干、刷处理剂、照射、贴合产生的有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有机废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及乙酸乙酯、漆雾(颗粒物)。项目对生产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窗户关闭,门设置PVC门帘),清洗、调墨、喷漆、烘干、刷处理剂、照射、贴合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通过1套“喷淋塔+高效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二级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由1根高15m的排气筒G1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class="error-word em1" data-id="w11">《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它行业”限值要求及表3、表4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废纸箱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出售给有关单位回收处理;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漆渣、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废原料空桶、废过滤棉、废抹布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2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二

1. 项目名称:**市****公司年产240万双运动鞋项目

2. 建设地点:****开发区灵源中华路14号****社区、安海镇可慕村)

3. 建设单位:**市****公司

4.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5.项目概况:**市****公司选址于****经济开发区灵源中华路14号****社区、安海镇可慕村),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主要从事运动鞋的加工生产;项目系转租“**市金****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约30000m2;计划生产规模:年产运动鞋240万双。项目聘用职工600人,均不住厂,年生产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夜间不生产。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外排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处理厂进水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处理厂集中处理。****处理厂出水满足《****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一级A标准。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废气来源于刷胶、烘干、刷处理剂及清洗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主要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项目对生产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窗户关闭,门设置PVC门帘),刷胶、烘干、刷处理剂及清洗废气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设备处理达标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企业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出售给有关单位回收处理;建设危废暂存间,废原料空桶、废活性炭等分类分区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环评文件编制期间,采取网上公示的形式开展公众参与,期间没有居民反对本次项目。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2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项目三

1.项目名称:****公司年喷漆铸件1.5万吨项目

2.建设地点:**市安海镇桐林村桐东路10号(**省装备制****基地安海园)

3.建设单位:****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市****公司

5.项目概况:项目租赁出租方生产厂房的南侧局部生产车间,租赁建筑面积1500m2****办公室);项目建设内容由生产设备的安装入住、污染防治措施的三同时建设等组成;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喷漆铸件1.5万吨。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主要用水为职工生活用水、水性漆调配用水和水帘柜用水,其中,水性漆调配用水于自然晾干工序中蒸发损耗,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只需补充蒸发水分,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

项目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预处理后,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开发区****处理厂、****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通过市政****经济开发区****处理厂、****处理厂统一处理。

(2)废气

项目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喷漆加工生产,废气主要来源于调漆和自然晾干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喷漆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和漆雾。项目调漆、喷漆和自然晾干工序均于密闭、负压的喷漆房内进行,所产生的废气统一称之为喷漆废气,为有组织排放,而未能通过集气系统收集的废气,为项目主要无组织排放源。

项目喷漆房内调漆、喷漆、自然晾干工序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漆雾(以颗粒物计)、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二甲苯和乙酸乙酯),于各喷漆房内负压集气收集,各自经喷漆房内配套的“水帘柜+干式过滤棉”过滤处理后,再合并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于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排放口名称为:喷漆废气排放口,编号为DA001。DA001中污染物“漆雾(以颗粒物计)”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DA001中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二甲苯和乙酸乙酯”的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要求”的限值要求。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二甲苯和乙酸乙酯的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

项目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的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中“除船舶制造的船台涂装、飞机制造的整机涂装外的涂装工序”的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的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限值要求。

(3)噪声

车间合理布局;生产时尽量执行关门、窗作业;设备安装减振垫;加强设备维护,保持良好运行状态。项目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不影响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达功能区标准。

(4)固废

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充分综合利用,及时妥善处置,不得任意排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其贮存过程就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标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026年5月22日—2026年5月28日(5个工作日))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973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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