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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不能实施拆除认定的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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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当湖街道梅兰苑34幢1单元业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对该房屋一层西侧、一至三层东南侧、二三层西北侧、二层南侧、屋顶层进行扩充,合计增加建筑面积134.0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方圆建设****公司对增加部分房屋拆除影响进行安全鉴定评估,鉴**论为:“新增混合结构的梁板钢筋锚固于原结构之中,新增墙体与原墙体紧密相连,对新增部分进行拆除会对原有结构造成一定的损伤,不建议拆除。” 依据上述鉴**论,本机关认为**市当湖街道梅兰苑34幢1****建设部分不能实施拆除,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如有异议,****机关提出。 公示期限:2026年5月22日-2026年6月4日 联系地址:**市当湖街道毓秀路457号 监督电话:0573-****2001 附件:**市当湖街道梅兰苑34幢1单元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评估报告梅兰苑34幢1单元评估报告(2026JK00011).pdf **** 2026年5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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