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应商:
我单位于2026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黔东南州“十五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二次询价比选的公告》,现将有关澄清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原询价公告中第三条第(一)项内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修改为“须为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事业单位;企业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具备开展本项目相关业务的相应条件。”
二、将原询价公告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修改为“企业供应商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将原询价公告中第六条第(一)项内容“截止时间:2026年5月27日11:00(**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询价响应文件一律无效,若本次截止时间收到有效报价供应商仍不足3家,则从已送达有效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中进行评选。”修改为“截止时间:2026年5月29日11:00(**时间),超过截止时间的询价响应文件一律无效,若在本次截止时间收到有效报价的供应商仍不足3家,则从已送达有效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中进行评选。”加急标书代写
四、将原询价公告中第七条第(一)项内容“评审时间:2026年5月27日15:00(**时间)。”修改为“评审时间:2026年5月29日15:00(**时间)。”
本澄清公告与原询价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其余内容不变,不再另行通知,未及时查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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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