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持****酒店有限公司两笔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酒店有限公司
所 在 地:**省**市
债权总额:831,004,627.34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6年2月10日,债权总额为831,004,627.34元,其中本金416,000,000.00元,利(罚)息、复利、违约金共414,917,276.34元,其他费用87,351.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处置基准日:2026年2月1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 序号 |
本金余额 |
利罚息、复利 |
其他费用 |
债权合计 |
诉执情况 |
担保情况 |
| 1 |
16,000,000.00 |
24,668,223.90 |
82,351.00 |
40,750,574.90 |
执行 |
抵押:①****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裙楼5层3号129.95㎡、5层5号59.23㎡和雅迪尔大厦6层1号206.1㎡、7层1号206.1㎡的四套商业用房;②****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市**区市府路1号懿府2层1D1号207.47㎡、4层1A号127.55㎡的两套商业用房;③韩科,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市**区**路87号**公寓3、4层3号148.37㎡、市府路58号怡景华庭1单元21层2号182.68㎡的两套住宅; 保证:****公司、李**、韩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2 |
400,000,000.00 |
390,249,052.43 |
5,000.00 |
790,254,052.43 |
执行 |
抵押:****酒店有限公司,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1层至6层、8层至25层共计23100.31㎡的271套商业用房; 保证:韩崎、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 合计 |
416,000,000.00 |
414,917,276.34 |
87,351.00 |
831,004,627.34 |
二、诉执情况
上述两笔债权均已诉并执行,具体如下:
(一)1600万元本金债权
1、一审民事判决书内容
(1)****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万元,并支付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罚息、复利****873.79元(2019年5月1日起的利罚息、复利,按编号为****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利罚息、复利之和以借款本金1600万元的年利率24%为限)。
(2)被告****公司、韩崎、李**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原告****对****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裙楼5层3号(筑房权证**字第****35134号),**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裙楼5层5号(筑房权证**字第****35136号),**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6层1号(筑房权证**字第****27145号),**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7层1号(筑房权证**字第****27136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原告****对被告****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市**区市府路1号懿府4层1A号(筑房权证**字第****16204号),**市**区市府路1号懿府2层1D1号(筑房权证**字第****91275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原告****对被告韩科名下所有的位于**市**区**路87号**公寓3.4层3号(筑房权证**字第****00074号),**市**区市府路58号怡景华庭1单元21层2号(筑房权证**字第****06757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上述第三、四、五项的价款总额以第一项款项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昭《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463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71463元,由****酒店有限公司、****公司、韩崎、李**、韩科连带负担。
2、二审民事判决书内容
(1)维持贵****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项,即“二、被告****公司、韩崎、李**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酒店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裙楼5层3号(筑房权证**字第****35134号),**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裙楼5层5号(筑房权证**字第****35136号),**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6层1号(筑房权证**字第****27145号),**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7层1号(筑房权证**字第****27136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被告****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市**区市府路1号懿府4层1A号(筑房权证**字第****16204号),**市**区市府路1号懿府2层1D1号(筑房权证**字第****91275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被告韩科名下所有的位于**市**区**路87号**公寓3.4层3号(筑房权证**字第****00074号),**市**区市府路58号怡景华庭1单元21层2号(筑房权证**字第****06757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上述第三、四、五项的价款总额以第一项款项为限”;
(2)变更贵****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0000元及利息****316.67元、复利259557.12元;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18125%的标准,按《流动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借款期间内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18125%的标准,按《流动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不能超过以本金为基数从出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超过的部分不应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463元及保全费5000元,共计71463元,****酒店有限公司、****公司、韩崎、李**、韩科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7元,****酒店有限公司、****公司、韩崎、李**连带负担。
3、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历经(2022)黔0102执8685号、(2023)黔0102执恢666号、(2024)黔0102执恢239号执行案件程序,目前仍处于执行程序中。
(二)40000万元本金债权
1、一审民事判决书内容
(1)****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共计****8352.78元;复利截止2018年12月24日共计****578.88元,其余复利以所欠利息为本金,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2)****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共计****088.89元;复利截止2018年12月24日共计432616.15元,其余复利以所欠利息为本金,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3)****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共计****263.89元;复利截止2018年12月24日共计675962.73元,其余复利以所欠利息为本金,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4)****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罚息(利息共计****350元;复利截止2018年12月24日共计486693.18元,其余复利以所欠利息为本金,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罚息按照借款期限相对****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上浮10%再加收50%计算,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5)被告李**、韩崎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本金****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对****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的房屋【****登记中心《他项权证》(筑房他证**字第T****725号)为依据】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本****0000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范围内对****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的房屋【****登记中心《他项权证》(筑房他证**字第T****463号)为依据】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原告****在本判决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的房屋【****登记中心《他项权证》(筑房他证**字第T****447号)为依据】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9)原告****在本判决第三项债权范围内对****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的房屋【****登记中心《他项权证》(筑房他证**字第T****252号)为依据】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0)原告****在本判决第四项债权范围内对****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的房屋【****登记中心《他项权证》(筑房他证**字第T****501号)为依据】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5元,由****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其中:****770.34元由****酒店有限公司、李**、韩崎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酒店有限公司、李**、韩崎共同负担。
2、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经(2020)黔01执618号执行案件执行,目前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情况
(一)债****酒店有限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9年6月8日,位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韩崎,****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9700万元,主营业务:住宿,餐饮,音乐餐吧,酒吧,棋艺室,机票预定,婚庆服务,宴会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会议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广告发布,柜台租赁,艺术摄影,室内装饰装潢。销售:建材、钢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农产品、二三类机电产品、水泥、有色金属、办公用品、金属材料、机械电子产品及配件、节能环保设备、家用电器、仪器仪表、课桌椅、学生公寓设备、办公家具、礼堂排椅、实验室成套设备、教学仪器、多媒体语音室电教设备、广播器材、音响器材、图书馆成套设备、餐桌椅、体育器材、体育场馆设备,珠宝,眼镜,家具,钟表。目前正常经营中。
2.抵押人/保证人****公司、韩科
(1)****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6日,位于**省**市**区中华南路7号雅迪尔大厦裙楼1层4号,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韩崎,****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6000万元,主营业务:销售服装、针纺织品、家用电器、装饰品、摄录像器材、钟表眼镜、玩具、家俱、日用百货、化妆品、皮革制品、珠宝、通讯器材;场地租赁;商场投资管理;广告发布;柜台租赁;艺术摄影;室内装饰装潢;物业管理。目前经营状态为存续。
(2)韩科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韩科 |
女 |
汉族 |
520103********1222 |
**省**市**区**路 |
3.保证人李**、韩崎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 李** |
男 |
汉族 |
320828********5610 |
**省**市**区中华南路 |
| 韩崎 |
女 |
汉族 |
520103********0044 |
**省**市**区市府路 |
四、资产亮点
上述债权项下抵押物主要为**市**区中华南路7号的商业房产,目****酒店有限公司运营,其所处地段地理位置较为优越,商业氛围较好,交通生活设施完善,具备较高投资价值。
五、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六、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七、公告发布日期:2026年5月21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八、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郝先生、钟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74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0851-****0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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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