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社会公众征集】关于泾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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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10日-2026年6月1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意见反馈单位:****管理中心

反馈地址:县住建局办公楼601室

联系电话:0563-****561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安防、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县房管部门负责本县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县财政、自然**、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专项****中心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中心代行管理或者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业主大会未能作出决定的,****中心代行管理。

第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持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中心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并移交有关账目。

经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银行、账目责任人、管理制度等内容。

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终止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大会关于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自行管理并将自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中心代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应当遵循所有权人决策、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条 下列费用可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支出:

(一)用于维修、更**改造项目的鉴定评估、设计、审价、监理、招标服务等费用;

(二)因工程施工不可避免造成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给予合理补偿,费用计入工程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实施物业管理并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使用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代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中心提供经表决的使用方案;****中心应当自收到使用方案之日起2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原则上不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需动用的,由****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急处置方案,****中心2日内核实后,符合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应急维修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并从相关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列支。

第十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相关业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改造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用于单幢或者多幢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幢或者多幢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三)用于单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单元内业主按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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