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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学校:
你校上报的《关于申请注销平****学校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条及《浙****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平****学校终止办学,并收回办学许可证(人社民330****000003号)。
你校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向我局交回办学许可证及印章,****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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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