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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6号
****工业园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的电子监管号为****,宗地位****工业园****中心西侧地块,面积为0.740737公顷(折合11.1111亩),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
上述地块经核查存在非企业原因导致的闲置且已无力开发建设。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政府批准[****政府关于同意《****工业园有限公司等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方案》的批复》(连府函〔2026〕58号)],****政府批准的价格人民币肆佰壹拾叁万柒仟柒佰伍拾柒元(¥4,137,757.00)有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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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1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