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龙圩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审批
广西-梧州-龙圩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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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公告
2026-05-22 09:54

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序号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办理结果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审批时间

1

关于**市****公司钢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准予许可

梧(**)〔2026〕4号

2026年5月22日

关于**市****公司钢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市****公司:

你单位报审由******公司编制的《**市****公司钢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选址位于**壮族自治****园区循环片区华景大道21号,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4分12.257秒,北纬23度20分48.924秒。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万元,占总投资的1.6%。

(二)建设内容

****处理厂房(占地面积2551.8m2)建设,不新增用地。设置一条钢渣风淬生产线,购置固定式液压倾翻装备、高压风淬粒化装备、雾化极冷装置等设备,依托公司现有除尘系统,对公司电炉熔融钢渣处理工序进行技改,采用风淬工艺处理电炉熔融钢渣,建成后年处理电炉熔融钢渣6万吨。项目劳动定员从现有项目调配,不新增员工。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园区管理委员会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1.有组织废气:钢渣倾翻、风淬、铸余渣卸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依托现有40米高排气筒排放,执行《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附件2排放限值。

2.无组织废气:通过全密闭生产车间阻隔、重力沉降等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渣处理车间无组织颗粒物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4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废水

1.生产废水:铸余渣冷却降温废水直接蒸发不外排;风淬管道烟气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排至现有项目浊循环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于铸余渣冷却,无生产废水外排。

2.生活污水:不新增劳动人员,无新增生活污水。

(三)噪声

1.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对固定式液压倾翻设备、高压风淬粒化装备、空压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隔声等降噪措施。

2.加强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稳定运行,避免异常噪声。

3.厂界噪声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1.一般固体废物:铸余渣、沉降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2.危险废物:布袋除尘灰、废机油、废油桶分类收集后,暂存于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变更/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建设单位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修订/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

2026年5月22日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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