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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的**市**区**路消防救援站办公楼改造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已于2026年4月24日举行了开标会议,并于2026年4月24日在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因参与磋商的三家供应商均未配备项目负责人。
1、根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第3.1款”中第(3)款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17号令)明确: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必须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对质量安全负总责。
3、根据住建部2025年新规(建质规〔2025〕3号):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带班生产不少于80%。
综上所述,本次采购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均不符合采购文件及法律规定的要求,本次采购项目予以废标;我单位拟对《**市**区**路消防救援站办公楼改造项目》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暨竞争性磋商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