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
(1)调查地块:****检察院项目地块;
(2)地块面积:3332.60m2(约5亩);
(3)地块位置:**省**市**县周瑜大道与冶山路**东南角;
(4)地块利用现状:机关团体用地;
(5)地块未来规划:机关团体用地(属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6)调查委托单位:****;
(7)调查实施单位:******公司。
二、调查概况
本次调查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6年1月—3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对地块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系统分析。
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未涉及任何工业生产活动、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或固体废物填埋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经营活动。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历史上存在原**轮窑厂、****公司、轧花厂,经分析,其对本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极小。
为增加调查结论的确定性,本次调查在现场踏勘阶段,依据HJ 25.2-2019相关要求,使用XRF和PID对地块内3个点位及1个对照点的表层土壤进行了现场快速筛选。结果显示,所有关注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铬、锌)的检出值均远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挥发性有机物(VOCs)均未检出。
三、调查结论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通过第一阶段调查的资料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以确认:调查地块在当前和历史上均无潜在污染源,周边环境引起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性很小。现场快速筛选结果与上述结论相互印证。因此,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地块可作为公共管理与****机关团体用地进行后续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