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6年5月21日)
| 项目名称 | ****水泥砖、机制砂、石子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藤云工艺园SQ-A-45-3地块 |
| 建设单位 | **** |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6]表10号 |
| 审批日期 | 2026年5月21日 |
| 公 告 期 | 2026年5月21日—2026年5月27日(7日) |
| 审批意见全文 | ****环境局关于****水泥砖、 机制砂、石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你单位报送的由益琨(**)****公司编制的《****水泥砖、机制砂、石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省**市**县藤云工艺园SQ-A-45-3地块,租赁厂房3000m2,年产水泥砖300万块、机制砂6万吨、石子6万吨,50961.473吨石粉作为半成品外售。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结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县尚卿****处理厂处理。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破碎、筛分、整形、制砂、搅拌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水泥仓呼吸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生产厂房封闭,产尘点设备上方安装水雾喷淋装置,输送工序密闭输送并安装水雾喷淋装置,堆场上方安装洒水喷淋装置并加盖防尘网或防尘布,车辆进出进行冲洗。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表3标准。 (三)优化车间生产设备布局,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的综合消声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经厂区垃圾桶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应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 (五)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建设和配置防范事故风险的设施和装备。 (六)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 制度。 四、《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负责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 ****环境局 2026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执法大队、益琨(**)****公司,存档。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7177 ****7799 ****6972 2、传真:0595-****6675 邮编:362400 3、通讯地址:****中心1号楼13****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