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教育局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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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乙18号院2号楼19层2201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废标决定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程序违法。
事实依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2026年5月15日14:16发布《****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质疑公示》,2026年5月15日14:30发布《****教师能力提升专业支持项目(二次)中标结果公告》,宣布“质疑事项成立,且已影响项目采购结果公正性,本项目作废标处理”,从“质疑公示”到宣布“废标”相隔只有14分钟,****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正当程序原则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立法精神,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作出对供应商重大不利的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拟处理意见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采购人/代理机****公司、未给予申辩机会的情况下,直接公告废标,程序违法。
质疑事项2: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以“质疑成立”为由作出“废标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构成违法行使职权。
事实依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6年5月15日14:30发布公告,以“质疑事项成立,且已影响项目采购结果公正性”为由,决定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 本项目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要求、评标过程合法合规,中标结果有效,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法定废标情形,不存在必须终止采购活动的客观障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仅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才“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本次采购活动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采购人/代理机构无权擅自决定“废标”。
质疑事项3:**启师****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认定“质疑事项成立”存在根本性的事实认定错误。
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面对我方与**启师****公司得分(95.60分)、报价(9,720,000.00元)均相同的情况,依据《第七节 评标》的“评审复核”规定,进行了“复核”,确定了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依据《第七节 评标》“评标报告”规定,****委员会成员对“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进行签字确认。上述事实具有明确的、直接的招标文件依据,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具备充分的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中的《第七节 评标》“评分汇总”条款明确规定:“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和商务优劣顺序排列,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序”;“评审复核”条款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可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中存在的遗漏或偏差进行修正,完成复核后,确定评标结果及推荐排序”;“评标报告”明确规定:“评标组长根据评分汇总情况及排序情况,主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委员会在评审操作层面的具体程序性安排,合法有效。 **启师****公司在质疑函中刻意回避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中《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中过的《第七节 评标》****委员会“复核”和“签字”程序性规定和评审环节,仅片面援引《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一节 评标办法》的一般性表述,并虚构“没有任何招标文件依据”之事实,其质疑内容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虽规定“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但并未禁止采购文件在同分同价时通过程序性安排对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作出具体规定。招标文件《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中的《第七节 评标》的相关规定属于对评标程序的正常细化,与《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第一节 评标办法》的一般性表述并不矛盾,****委员会的操作依据。 **启师****公司提出的“量化指标”混淆了“评审标准”与“排序程序”的法律性质,是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曲解;****委员会“创设新的评标标准”,是对招标文件《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的选择性回避。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 通用部分》中《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中过的《第七节 评标》规定的程序进行排序,完全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及《实施条例》第****委员会独立评审、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法定要求。
请求:1.依法认定**启师****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2.依法撤销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的关于“本项目作废标处理”的决定;3.****公司的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公司为中标人;4.我方保留依法追究相关方违法违纪行为、捍卫我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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