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乌****控制中心****监督所)2026年第一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1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伟业****公司
地址:**市**区**西街2577****花园23号楼2单元502室
被投诉人:**瑞恒中信****公司
地址:**市**区红**路2888****中心蓝海大厦16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高新区(**区)**路2258号映水名苑2栋商业一层A09室
当事人:乌****控制中心****监督所)
地址:**维吾尔自治区乌****开发区**路18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要求盖章,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应认定投标无效;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提供,应认定投标无效;3.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划型错误,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4.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冷链监控设备未取得ⅡB及以上防爆认证,虚假响应技术要求;5.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全自动平行氮吹浓缩仪多项技术指标不满足,虚假应标;6.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红外气体分析仪不具备手动调零功能,技术参数虚假响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核查,****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已加盖投标人公章,中小企业划型不影响评审实质性结果。针对冷链监控设备、全自动平行氮吹浓缩仪、红外气体分析仪等投标产品,评审专家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项开展评审并作出相应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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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