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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南政务批(市政)〔2026〕10号
**耀宁****公司:
你单位于2026年4月14日提出的“在**市****社区那扭村西北侧约1.5km山坳处设置那马镇那扭耀宁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办件流水号:450********4805334626)。经审查,该申请涉及的那马镇那扭耀宁消纳场存在以下不符合行政许可延期条件的情形:
一、那马镇那扭耀宁消纳场水土保持设施未验收、未报备;
二、那马镇那扭耀宁消纳场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
上述情形均违反了《关于重新印发〈**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南政园发〔2020〕 227号)“申请办理续证、扩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如有超高、超范围等违法行为,必须完成整改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方可予以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的规定,因那马镇那扭耀宁消纳场存在上述不符合行政许可延期条件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有效期届满延续申请,不予许可。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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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电话:市政项目科 077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