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2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缝纫机零部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做出批复决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电话:0335-****519;通讯地址:****中心一楼22号窗口。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承诺文件 |
| 1 | ****缝纫机零部件加工项目 | **省**市**县新集镇冯槐庄村东 | **** | ******公司 |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及办公设施,占地面积约2798.6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3700平方米。购置磨床、数控车床、数控折弯机、滚筒研磨机、冲床、****中心等主要生产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年产缝纫机零件300万件。 | 项目在建设和运营期间,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扬尘须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要求;施工期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限值要求;建筑垃圾、弃土及时清运。 (二)项目打磨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台滤筒除尘器处理,喷砂废气经设备自带的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与打磨废气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外排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经密闭生产车间等措施,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2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及《关于执行钢铁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政府办公室[2021]-10)相关要求。 (三)项目滚筒废水经三级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超声波清洗废水、机加工废水设备自循环,不外排。生产废水经二级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切削液循环使用,定期补充配比好的切削液,不外排。职工盥洗废水泼洒抑尘。厂区设置旱厕,定期清掏作农肥。 (四)项目运行时产生的设备噪声通过加装减振基础,建筑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产生的不合格品、废边角料、废金属屑、废包装袋、废磨料、废砂、除尘灰、废滤筒厂内收集后外售;废切削液、废切削液桶、废机油、废油桶(废机油桶、废电火花油桶、废防锈剂桶、废液压油桶)、废含油金属屑、废电火花油、废液压油、废油泥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由资质单位转运处理。废含油抹布与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项目**1座危废暂存间,须严格按照报告表落实防腐防渗措施及相关管理要求。 | 无 | 无 |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