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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县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5-2035年)〉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湘政办函〔2024〕7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精神,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县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5-2035年)》。
二、规划范围内,一切涉及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化利用及处置设施建设的相关活动与管理,均须严格遵循《**县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5-2035年)》。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以及设施建设所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应当符合本《规划》确定的布局、规模和标准要求。
三、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加强规划控制与管理,保证各项规划要求全面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县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5-2035年)》;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论证、审查和报批。
四、规划范围内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和衔接已依法批准的《**县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2025-2035年)》进行编制。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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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