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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你局《******局关于2024年**省**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临时围堰及施工栈桥用海项目海域使用申请和海域使用金征收事项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6〕3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2024年**省**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临时围堰及施工栈桥用海项目用海申请,用海总面积0.7649公顷,由你局按程序办理海域使用确权登记。
二、同意拟建位于**市**县陈岱镇近岸海域的2024年**省**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临时围堰及施工栈桥用海项目,项目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洋保护修复及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构筑物”之“透水构筑物”。海域等别为六等,临时围堰用海期限3年,施工栈桥用海期限18个月,自批复之日起计算。
三、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依据**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标准执行,本次海域使用金每年征收一次,由你局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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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