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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参保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款规定,****医院中医理疗科医保服务协议2个月,内科医保服务协议1个月。
中止协议期间,该****医疗机构医保相关待遇,参保人员产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请广大参保人员知悉并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保障局
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