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5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江苏-扬州-广陵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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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体裁分类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组配分类 环评审批
发布机构 ****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5-22
文号
时效
名称 ****环境局2026年5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环境局2026年5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4-****8100、****8069

传 真:0514-****3750

邮箱地址:****@163.com

通讯地址:**市扬子**路446号

邮 编:225007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公示情况

相关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

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6000吨聚酯工业丝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及年产15000吨浸胶帘子布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开发区

****

****公司

****开发区迎春路28号现有厂房实施改建项目,最终新增年产6000吨聚酯工业丝和15000吨浸胶帘子布产能。

1.环评编制阶段,建设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采取网络平台公开、报纸公开、张贴公告等形式开展了公众参与调查,未收到反馈意见,也无反对意见。

2.2026年5月8日——2026年5月20****环境局网站进行了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情况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诚信守法承诺

1.废水:按照“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全厂设置两个污水排放口和四个雨水排放口。生产废水在符合接管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处理厂集中处理,****开发区****处理厂建成通水后,****开发区****处理厂处理****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生****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本项目新增固相缩聚预结晶废气依托优化调整后的“干式过滤+催化燃烧”装置处理,新增熔融纺丝废气依托优化调整后的“水洗+四级过滤+沸石转轮吸附+脱附(CO焚烧)”装置处理,沸石转轮脱附废气与干式过滤后的固相缩聚预结晶废气一并通入一套CO装置焚烧处理。CO焚烧尾气和沸石转轮吸附尾气一并经新设置的20m高排气筒(DA005)排放,上述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限值要求。新增纺丝油剂废气经现有“冷却+静电除油”装置处理后通过调整后的排气筒(DA006、DA007)排放,非甲烷总烃(油雾)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限值要求。新增组件煅烧废气经现有“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现有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中限值要求。新增配胶废气经C线调整后的“RTO”装置处理后通过新设置的37.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氨、甲醛、非甲烷总烃经处理后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浸胶A线浸胶、吸胶、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新增“RTO”装置处理后经新增37.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甲醛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氨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天然气燃烧产生的颗粒物、NOx、SO2排放浓度均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中排放限值。综合污水单元处理废气依托现有“碱洗塔喷淋+生物滤塔喷淋”处理装置,预处理单元污水废气依托调整优化后的“二级活性炭+水喷淋”处理装置。处理后的非甲烷总烃、甲醛有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浓度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甲醛、非甲烷总烃、颗粒物厂界监控浓度执行**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氨、硫化氢厂界监控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乙醛厂界监控浓度参照**省地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排放限值。

3.噪声:合理规划厂区平面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合理的隔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

4.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并做好日常管理台账记录。规范厂区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建设,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应要求。严格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转运制度,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本项目废催化剂、废分子筛、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物、废擦辊棉纱、废机油、废纺丝油剂、废过滤器、污水处理污泥、废过滤棉、废活性炭作为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切片粉末、废丝、废熔体、废捻线、废布、普通废****回收部门回收。

5.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涉及的浸胶车间、污水处理站、危险品库、事故池、危废库作为重点防渗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避免各类物料跑冒滴漏,并按规范采取相应的地面防渗措施。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按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执行监测。

6.环境风险: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储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确保有效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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